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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由西方学者提出,由西方国家实践,在国际法上是一个有很大争议而又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r<br>在科索沃事件中,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不顾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悍然对一个主权国家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使用残酷的武力,从而使这个问题变得尤为尖锐和突出。可以说,这就是“人权高于主权”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第一次实践。随后,美国又发动阿富汗、伊拉克战争,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伊朗、伊拉克等国家进行“邪恶轴心”的污蔑和扼杀,国际和平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些行径中,美国无一例外都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r<br>悲剧性的事态和严峻的形势,促使国际社会相当紧张,国际环境恶化,也促使整个国际法学界正在就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的焦点在于,科索沃事件中,北约集团对南联盟的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了国际法上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进一步而言,当一国国内发生了类似在南斯拉夫科索沃省境内所发生的大规模、严重破坏人权,且这种破坏行为足以构成所谓“危害人类罪”的情势时,其他国家是否可以本着人道主义目的,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措施,制止其对人权的破坏并防止由此产生的人道主义灾难?\r<br>要从法律的角度回答这些问题,取决于人们对一个基本问题的态度,即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已经成为国际法上一项确立的习惯法制度,或者是否应当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制度?
<br>应该首先明确“干涉”的概念。\r<br>所谓“干涉”,其实质是剥夺被干涉国对其内外事务的控制权,因而在性质上是对被干涉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侵犯和破坏。正因为如此,干涉通常是为国际法所禁止的。而且早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r<br>然而,西方国际法学界却蛮横无理地认为,国际法虽然在原则上禁止干涉,但是并不排除在某些例外情势下允许干涉。主张人道主义干涉的西方国际法学者们虽然在如何界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方面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同意:一国国内发生危害人类的行为,这种行为超过了人类理性和良知所能承受的程度,而所爆发这种行为的国家政府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制止这种行为。这就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r<br>按照这种理论,人道主义干涉,作为禁止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的例外,在国际法上成立的标准,首先是被干涉国对居住在本国领土内的人民犯有足以震骇人类良知的暴行,即危害人类的行为;其次,干涉国所实行的干涉行为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动机。如果这两个要件具备,干涉方(既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国家集团)在国际法上就有权对被干涉国进行干涉,以制止后者的暴行。就干涉方式而言,这种理论几乎毫无例外地支持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r<br>这就构成了“人道主义干涉”的主要理论基础。西方学者不断从历史与现实的事件、战争中寻找理论依据来论证折合理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捷克“人权”总统哈维尔就是北约在科索沃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积极支持者,他在加拿大议会的一次演讲中明确指出:“北约正在进行一场反对米洛舍维奇的种族灭绝的战争。任何具有正常判断力的人都不否认一点:这可能是人类并非为了利益,而是为了坚持某种原则和价值而进行的一场战争,这确实是一场合乎道德的战争,一场为了道德原因而打的战争。”\r<br>冠冕堂皇的语言下面隐藏着对国际法的曲解和对自身目的的伪装。\r<br>相当一部分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持相反的观点。这是因为,一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与国际法上所确立的禁止干涉原则是根本对立的。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理论从未获得一般国家实践的支持,一旦实践,将产生巨大的灾难性的后果,其结果将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r<br>的确,如果对于那些被援引来支持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加以仔细考证,真正出于人道主义动机或真正以人道主义作为理由的干涉几乎一个都没有。都是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扮演道德警察的角色,为了国际利益而由大国、强国对小国、弱国进行的“干涉”。如果一个大国、强国发生了有违人道的事件,小国、弱国是没有能力和资格“为道德和人权”去“干涉”的。完全可以这样认为和断定:几乎所有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其根本动机都是出自干涉国自身的政治利益的考虑,而与真正的人道主义无关。\r<br>这就是历史告诉人们的真理:西方在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时,一方面,符合被干涉国家人民利益的真正的人道主义成分,即使有,也将在武力推进人权的条件下,被这些残酷的现实和后果所抵消。人道主义干涉或许能产生一些正面的效果,但是为人道主义干涉所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这些令人怀疑的正面效果。\r<br>另一方面,按照人道主义干涉理论所提出的干涉标准,近代历史中并不乏需要外国出面予以干涉的所谓****的暴行,然而在事实上,只要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没有受到实际威胁,绝对没有任何国家肯于出面干涉,这样的例子在国际关系中倒是多得惊人。\r<br>最为典型的应该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希特勒纳粹政权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对此,完全有能力制止这类暴行的国家除了提出政治上和道德上的抗议之外,并未对责任国主张或实施过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同样,十九世纪下半叶至二十世纪初,大量处于土耳其统治下的亚美尼亚人遭到屠杀,然而没有任何外国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采取任何措施加以制止。仅从1914-1919年间,据估计就有近一百万的亚美尼亚人丧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1945年以前的国际关系中,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号来进行侵略和扩张的先例时有发生。在这些先例中,最臭名昭著者莫过于1931年日本鬼子侵占中国东北。赤裸裸的侵略都是以冠冕堂皇的人道主义作为理由的。最近的例子应该是发生在利比里亚的事件,那里的人民呼唤美国发挥影响,发挥作用,可是美国正在忙于“解放”伊拉克人民而无暇西顾,乃至酿成了造成相当大伤亡的人道主义悲剧。这实在是对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国际法上合法干涉理论的莫大讽刺。\r<br>西方学者所提出的很多历史先例都不能作为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习惯国际法制度的证据。在遭受到人道“待遇”的国家,也没有人会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西方殖民历史翻案。\r<br>实践如此,在理论上,联合国宪章及现代国际法制度中也都未明确纳入人道主义干涉这项权利。\r<br>目前,在整个国际法制度中并没有建立起一种可信和可靠的方法和机制,来区分哪些情势下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就变成了国际社会中少数大国为追求一己私利而任意干涉别国内政的一面方便旗。当为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希望干涉别国时,被干涉国的各种社会弊端都可以成为干涉的理由;而当与自身的利益无关时,即便是发生成千上万的无辜百姓惨死于集中营的真正人道主义灾难,也可以将其视为地方性的问题而坐视不问。西方无时不把自己新殖民主义的做法通过文化和理论、法律的阐释来涂抹上绚丽的外衣,将自己置于道义和法理制高点的位置。可以想见,如果没有法律霸权提供理论上的论证,西方国家的政治号召力和行为合法性要大打折扣。这也是法律霸权进入国际政治的直接表现形式:把西方文化的政治意识形态——民主政治、捍卫人权和市场经济——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标准和尺度,并据此界定自己的行为准则。\r<br>国际法是为实现国际和平与发展而制订的法律,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制订并为世界谋福利的法律规范、原则、规则的总体,而不应由一家之言充斥。\r<br>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如依人道主义干涉理论或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似乎应是国际法上最需要的制度,但是在国际关系的现实中,除了大量的滥用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外,这项权利从未在实践中真正被行使过。这本身就足以说明,就人道主义干涉而言,国际社会并不存在确立一项习惯国际法制度所要求的一般“法律确念”。就连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国际法上合法干涉的学者也无奈地认为:“个别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时很可能—而且曾经—滥用干涉以达到自私目的的事实,也削弱了干涉作为国际法规则的地位。”\r<br>因此可以做出结论,人道主义干涉从未成为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制度。\r<br>如果说,在二战前,人道主义干涉还是个争议的问题,那么,战后,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的当代国际法体系则从根本上排除了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这是因为,随着联合国的成立和《联合国宪章》的诞生,国际法上禁止干涉的原则进一步为国际社会所确认并且不断得到加强。《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明确禁止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194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三条规定:“各国对任何他国之内政外交,有不加干涉之义务。” 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将不干涉原则解释为:“任何国家,不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故武装干涉极其他任何方式之干预或对于一国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之威胁企图,均在谴责之列。”该宣言强调“严格遵守此类义务,为确保国与国间彼此和平共处之必要,因此任何形式之干涉行为不但违背宪章之明文与意旨,且将引致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r<br>“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r<br>至今没有任何国家对关于不干涉原则内容的上述阐释提出过任何异议。应该说,禁止干涉的原则在当代国际法制度中属于国际法上的一般“强行法”规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或目的,包括人道主义的动机或目的在内,只要是单方面地以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强制或专断手段干涉另一国内政或外交,其行为就构成了对国际法的严重违反。\r<br>可见,人道主义干涉违背了国际法“主权平等和不得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r<br>同时,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因此,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合法的问题与当代国际法体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否合法的问题直接相关。世界上绝大多数主权国家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即使极少数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都无例外地接受《联合国宪章》所宣示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问题实际上也取决于如何正确理解宪章第2条第4款关于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r<br>可见,人道主义干涉同样违背了国际法“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r<br>鉴于这种情况,以美国一些国际法学者为首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主张者们提出了所谓,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即:当人权受到严重的破坏时,保护人权的目标要优于禁止使用武力的目标。他们认为,绝对禁止武力干涉,与人权的国际保护相抵触,必须把对大规模****人权国进行武力干涉作为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r<br>这种主张是对宪章的曲解,也遭到了驳斥。从国际法一个案例可见一般:1949年,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中判称:“法院只能把所主张的干涉权看成是武力政策的表现。这种权利在过去曾多次被严重地滥用。当今,不论国际机构有多少缺陷,这种权利都不能在国际法中有任何地位。以本案中这种特定形式进行的干涉同样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从事情的本质来看,这种权利会保留给最强大的国家,并且可能会很容易地引起对执行国际法本身的滥用。”\r<br>事实上从宪章的条文本身从来找不到人权高于主权这样的字句。相反,历史表明,宪章的起草者们为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赋予的一票否决权,有很大的目的就是希望他们互相牵制而对禁止国家单方面使用武力的目标加以削弱。因为他们都十分清楚允许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所造成的潜在危险。因此,无论怎样解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都不难发现,不仅在联合国宪章体系内,而且在国际习惯法的范围中,根本就没有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的余地。\r<br>不仅理论上没有人道主义干涉提供佐证,即使是国际关系实践也揭示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本质和恶果。\r<br>二战后国际社会发生了一系列武力干涉事件。从人道主义干涉的角度来看,很多国家都没有用所谓人道主义来为自己辩护,这大概是因为这些国家不愿为人道主义干涉的恶名所累,也不重视所谓的人道主义,当然这绝不是说这些干涉行为都是合法的。此外,更值得发人深思的想象是,在印度尼西亚、在卢旺达等不少国家,都曾发生过足以构成危害人类罪的震骇人类良知的暴行,但是没有任何国家认为它们有权对上述国家实行人道主义干涉,也没有国家对他们进行干涉。\r<br>结论是清楚的,人道主义干涉从来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确立的习惯法制度。\r<br>一个国家或者说一个共同体内部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应当有这个国家或共同体的人民来决定。这个主体以外的任何人或国家是无权加以干涉的。国际法依据自然法的原理,认定每一个国家都是主权平等的国家,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人道主义干涉至今为止尚未被公认为任何其他国家可以擅自使用。\r<br>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和揭示帝国主义的理论实质和荒谬。伊拉克的硝烟还在继续,残酷的国际关系现实告诉我们:西方对弱小国家推销的“民主”和“人道”,都是为帝国主义政策服务。无论在逻辑上还是事实上都是灾难性的。\r<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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