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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信息] 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科研、学术交流奖励条例(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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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2:3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提高科研成果的档次,促进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产生,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使我院科研工作和学术交流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1、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对学校认定的政府奖励,除学校奖励外,由学院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



2、科研项目奖励



项目层次


奖励标准(人民币元)



国家社科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20000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15000




国家社科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10000




国家社科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000





3、发表论文奖励



刊物名称


奖励标准(人民币元)



中国社会科学


10000




A1



3000




A2



1000




A3



500





4、国际学术交流及调研补贴:凡参加国外学术研讨会并提交论文、或赴国外进行田野调研一个月以上的教师给以补助来回交通费和适当补助,补助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5、出国进修补贴:凡获得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进修或访学1年以上的教师给以一次性补助20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上述获奖成果、科研项目、论文发表只对第一完成ren和第一完成单位均为我院教师者进行奖励,奖金只发给本院人员。



第四条:科研成果授奖公布、科研项目下达及论文发表时,应标注有“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的中文或外文字样;论文应为非增刊上发表且字数在4000字以上,否则不予奖励。



第五条:获得奖励后的成果,又获得高一级政府部门奖励的,奖金只发给与前一奖项金额的差额部分,不重复发放。



第六条:获奖成果、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出国进修,应将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学院教科处,经核实后报院长批准,即行奖励。



第七条:本条例由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解释。



第八条:本修订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发布时间:2012-07-16 09:06:29   

来源: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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