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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林拟规定单位不得开除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工伤保险 [打印本页]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2-7-12 17:34
标题: 吉林拟规定单位不得开除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工伤保险
  近日,《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实施8年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拟废止。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6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或传真电话及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电话(传真):0431-88905450;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编:13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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