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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解聘补偿超当地平均工资3倍需缴个税|解聘补偿|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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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09:35: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 李丽辉)针对企业和个人日常遇到的一些税收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解读。
  有网友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
  纳税服务司的回答是,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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