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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民诉修正草案 社会团体拟可提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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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1:4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曾初次审议该修正草案;11月曾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小幅修改,重新修订了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内容。
  小额诉讼
  标的额由5000元增至1万
  【草案】二审稿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草案二审稿将草案一审稿规定的5000元标的额抬高到1万元。
  【解读】
  小额诉讼标的额,为何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初次审议后,常委会组成ren员和社会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小额诉讼制度,但标的额怎么规定,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不宜规定5000元的绝对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规定相对数;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提高标的额。
  考虑到统计部门对人均收入是以城镇、农村分别统计的,要确定一个适用于城乡居民的相对数额较为困难。而且近年来,各地法院试点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多数为1万元以下,因此采用了“1万元以下”的标准。
  【观点】
  应考虑衔接简易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1982年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了1991年立法、2007年以及此次民诉法修改):
  跟公益诉讼制度相同,小额诉讼制度也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以及现行统计方法的限制,使小额诉讼标的额以多少为准,难以“裁决”。草案初审后,这一直是讨论焦点之一。
  建议加一条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就是说,1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自愿,也可以采用小额诉讼制度,一审终审。如果这样规定,应该可以解决地区差异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会不会冲击到简易程序?这值得思考。出于程序选择权方面的考虑,应明确“小额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差别和衔接,当事人如选简易程序,需要经过二审终审;选择小额程序,则一审终审。那么会不会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用小额程序代替简易程序?二者之间怎样明确边界,如何衔接,这是需考虑的问题。
  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由两年缩至半年
  【草案】一次审议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次审议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解读】
  申请再审的期限,从原来的两年减至半年,对于这一申请再审时效的大幅缩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初次审议后,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两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三个月内提出的再审事由过窄,建议适当修改。
  【观点】
  将有利缓解“执行难”
  江伟: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再审制度的作用在于纠错,纠正错案、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2007年修订民诉法时,将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两年内”,以及三个月内提出再审事由等规定。
  但司法实践表明,“两年内”这一时限规定,导致案件时间拖得太久,不利于诉讼执行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判决已经生效了,依法应该可以强制执行了,但如果一年后,当事人提起再审,那么已经强制执行的财物,是不是还要发还?一旦执法人员以此为出发点,“消极”执行,是不是有损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一些涉外案件就因为“两年内”时限问题,陷入“执行难”,所以,从“两年内”减到“半年内”,有利于恢复社会秩序。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专家参与诉讼”、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等
  与2011年10月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相比,二次审议稿保留了生效判决书向公众开放、视频作证、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等亮点,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小额诉讼“门槛”、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等,旨在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强调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民事纠纷。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主体明确
  【草案】一次审议稿: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次审议稿: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对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关机关”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社会团体”,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去年草案初审后,有意见希望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上述修改,可使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
  【观点】
  主体资格仍待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本次修法,公益诉讼制度是最大亮点之一。环保机关、消费者利益维护机构等由此拥有了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有关社会团体”仍较笼统,谁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排在第一位的应该是人民检察院。这一点法规应该明确。
  再有,这几年“草根”组织发展很快,这类组织属不属于有关社会团体?是否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个人公益诉讼,有些环保事件,如渤海湾漏油事件,部分受害者就是个人,养殖海带的渔民,他们有没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可能考虑到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会导致诉讼过多,但这只是技术问题,我国还有代表人诉讼制度,个人公益诉讼完全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
  诉讼参与
  专家有望出庭提意见
  【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专家参与诉讼”规定。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知识产权等专业性强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请专家参与到诉讼当中来有助于把问题讲清楚。虽然专家意见法院可能采纳或不采纳,但明确专家参与诉讼后,法院在判决书和庭审记录中就要将当事人和专家发表的意见记录完整,作出判决时要写清楚,各方有什么理由和证据,法院是怎么认定的,怎么判决的,有助于公正审理。
  【观点】
  代表当事人质询鉴定人
  江伟:“专家参与诉讼”的意义在于,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当事人的“专业知识代理人”,即专家,由其代表当事人依法向鉴定人提出质询。
  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专业知识案件越来越多,不仅是当事人,审判人员也未必熟知各种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又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次鉴定不行,二次鉴定跟一次鉴定结果相矛盾,还要三次鉴定。
  由于“专家参与诉讼”系新生事物,亟待明确相关规定,比如专家资格的认定以及费用问题?美国等国家早已采用“专家参与诉讼”规则,费用都是由政府埋单。
  诉讼诚信
  拟增“诚实信用”原则
  【草案】二次审议稿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就“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应增加“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恪守诚信”方面的规定。据此,“诚实信用原则”写入草案,新增规定“当事人行驶权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观点】
  道德规范升为法律规范
  江伟:由于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拖延诉讼、财产转移等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将民事诉讼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各界共识。而且,目前,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诉法都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意味着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约束公民的民事行为。
  但二次审议的草案,诚实信用原则仅限定在规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法院的行为,建议这一点也应该在法规中明确。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统一出入境信息打击“双重国籍”
  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出入境管理法》草案,藏匿非法入境外国人最高罚款1万元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针对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由公安、外交分别建立现状,今后将建立国家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这有利于打击“双重国籍”。  去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昨日上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对比初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新增了人才签证类别、构建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大对“三非”非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新内容。
  “引进人才”写入草案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普通签证”。昨日审议的草案,明确写明上述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有常委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草案应规定人才签证类别,以更好地吸引海外优秀人才。
  移民法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国福认为,人才签证类别写入出境入境管理法,体现了“技术移民”理念,“全球人才争夺战,此前很多国家的出入境法规,都体现了这一理念”。
  拟建统一出入境信息平台
  张柏林说,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由公安、外交等各部门分别建立,但从发展趋势看,应当由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以有利于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就此,草案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
  刘国福说,此前媒体曾屡次曝光双重国籍现象,“形成双重国籍,一个原因就在于出入境信息平台各自为政,没有实现共享。因此,整合各部门平台后,有利于打击双重国籍”。
  非法出入境罚款最高5000元
  初次审议后,有常委委员提出,对有些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偏轻,建议提高罚款数额。二次审议稿规定,下列行为的罚款数额已适当调高:非法出入境或者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非法介绍、聘用外国人等。
  草案规定,非法出入境,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军人退役保险金一并转给地方
  《军人保险法》草案二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社保由国家补助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题有望解决。每年国防费中拟增加部分预算,用于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补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有望享受到国家补助。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二次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提出了上述新内容。
  军人社保金随退役转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表示,有常委会组成ren员和一些地方提出,按照现行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但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一些地方资金未能落实。
  胡彦林说,解放军总后勤部已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在每年国防费中增加部分预算用于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补助,当年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保险资金一并转入地方。
  随军未就业配偶享社保
  草案初次审议时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的,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有常委委员提出,应明确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缴费来源。
  对此,昨日二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 焦点
  军人伤亡保险费无需个人缴纳
  昨日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胡彦林说,有意见提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参加伤亡保险按月缴纳伤亡保险费,退出现役时,未享受过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军人伤亡保险费和利息。义务兵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这种做法既不像政府基金,又不像保险,也与军人职业性质不符,建议取消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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