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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状告民航中南局二审败诉 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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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08:5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东星集团状告民航中南局案二审败诉
本报讯 (记者李妍、章程、练情情、于梦江)备受关注的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例行政诉讼案件——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停飞行政处罚无效案二审结果刚刚公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东星集团再次败诉。对此,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和代理律师严义明昨天向记者表示,将会继续申诉。
广州市中院:
东星航空有重大安全隐患
东星一案缘于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对东星航空下发停飞通知,同年8月东星航空宣告破产。东星集团认为民航中南局停飞令属于不当行政执法,去年2月将民航中南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民航中南局停飞行政处罚无效。去年12月,广州白云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东星的诉讼请求。之后,东星集团又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7日,此案二审开庭但未当庭宣布判决。近期,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判决通知书形式告知东星航空,维持原判。
记者昨天从东星方面提供的二审判决书上看到,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民航中南局对东星航空作出的暂停飞行决定属行政强制措施,“是基于发现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暂时性的措施,从性质上看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的发生和发展。”
判决书还表示,被告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暂停飞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书中提到,“本案被告在已查明东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最高效的措施即以明传电报的方式马上制止事态的发展,形式上虽有未告知权利等瑕疵,但该瑕疵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不造成影响。”
东星集团:
申诉也能推动司法进步
东星航空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在本次二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列举查明的事实与认定东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然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严义明指出,原审法院允许被上诉人延期举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错误在二审中没有被予以纠正。
严义明向媒体表示:“之所以坚持申诉,因为申诉本身也是对司法进步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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