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在与民族自决相关的问题上,联合国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决议:1960年的决议1514和1970年的决议2625,或简称为“非殖民化决议”和“友好国际关系决议”。[14]除了重申非殖民化的国际宣言原则上只适用于仍在托管的前殖民地和没有形成住民自治政府的领土外(Trust and Non-Self-GoverningTerritories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只有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支持民族自决:殖民主义统治、外国占领和强加的政治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同时申明支持民族自决并不表示鼓励现存主权国家内部少数民族的分离独立的要求。像绝大部分国际法的文件一样,这两个重要决议在强调民族自决、反对殖民主义、支持民族独立的原则前提下均特别包括了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保护条款。[15]比如在“非殖民化决议”的七条款中,前五条款确认了在世界人权宣言基础上的基本原则,包括民族自决权,而后二条款特别强调了任何在整体或部分上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为都违背了联合国宪章。在“友好国际关系决议”中则强调了决议中有关主权平等和民族自决的原则不能被理解为相关国际条约给予许可或者鼓励任何整体或部分破坏现存的主权独立国家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当然同时决议也申明这些主权独立的国家应代表国内的全体民众而且不能实行对少数民族的歧视政策。
进一步看,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即便是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对一个少数民族来说,分离这种权利都不是简单的单方面的基本权利,而应该是一种共识权利(consensus right ),就是应该在有关各方的共识下才能实现的权利。[16]而分离在双方共识的条件下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比如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离。但如果一定认为自决权是单方面的权利而分离是单方面可以完成的行为,不需考虑其他民族和当事主权国政府的意见,那就肯定会产生争议导致冲突。换句话说,关键问题是在法律概念中有没有一个少数族群从主权国家大家庭中分离出去的权利。在国内法中这类分离权是基本上不存在的,[17]而根据著名国际法、国际伦理专家布坎南(Buchanan)的解释,在国际法的传统中分离权(the right of secession)更多的是一种“补救权利”(a remedial right),类似于人们常引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如洛克学说中的革命权利(a revolutionary right )。[18]这种权利并不是一种单方的基本权利,而是一种在当事政权违背或破坏民众利益、公民基本权利被强行剥夺的情况下,对民众来说作为最后补救行为的权利。使用这种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当事政权是问题的罪魁祸首并且没有任何改正的迹象,而且其他的用和平手段和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的可能都已经穷尽了,在此情况下,作为受****群体的最后选择(the last resort ),用非暴力甚至是暴力形式完成革命或是分离、独立才可以在道义上被接受。显然我们从相关的国际法文件的原则上看,分离权利至多就是这样一种有限制的特别权利。而对于当事国政府来说,如果其在法律和政治制度安排上有民族平等、保护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政策,分离权利就没有理由被援引,而当事国政府也有在处理分离要求上的完全自主的权力。即便是在少数族群通过在聚集居住的地区用全民公决的方式表达出分离的集体愿望,当事国政府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承认或接受分离主义的要求,因为当事国政府代表和考虑的是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且是唯一被国际社会承认的在该领土上的合法政权。从相关国际法的原则看,任何外界鼓励支持其它国家内部的分离主义行为可以视为对当事国内政的干涉,是不符合国际法的行为。
关于民族国家的将来,麦克奈尔(William McNeill ,1986)的三个历史时期的理论是最有影响的理论之一。[21]他认为民族国家确实是现代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将来一定会被替代。他定义民族国家之前的时代是前现代的多元种族等级社会(pre-modern Polyethnic hierarchy ),然后是我们现在所处的现代(民族)国家统一社会(modern national unity ),而将来进入的是后现代多元民族平等社会(post-modern polyethnicity )。持现代民族国家将被超越传统民族国家的国际组织所替代的观点的还有霍布斯邦(Hobsbawn,1990),不过他并不认为民族作为一种共同体单位会失去历史意义、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会失去其影响。但是也有研究者如盖伯纳(Montserrat Guibernau,1999)就认为到现在为止我们仍不能证明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就一定过时。他认为实际上所谓西方后现代国家面临的是一种全球化带来的双重挤压,一方面是来自超国家组织如欧盟对传统民族国家主权的挤压和替代;一方面是民族国家内部亚文化、少数民族代表的民族主义对全球化行为的合法性挑战。所以他认为即便没有传统民族国家,民族还是会自我生存的。他并且特别提出了一种从历史角度对现代民族国家的质疑:“没有国家的民族”(Nations without states,比如巴斯克人、卡塔罗尼亚人、魁北克人,库尔德人,实际上就是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的现象,这些少数民族追求自决权的民族主义观念对全球化以及传统的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形成了严峻的挑战。不过他(1996,115-127)同时也指出现代民族国家实际经验中的另一种变形:没有民族的国家(states without a nation)特别是在许多在非殖民化过程中西方殖民主义者主观、强行划界确定的第三世界国家,因为没有民族认同和共同体建立的基础,他们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是不成功的。史密斯(2001,146)在民族国家的将来的前景上也持谨慎的、承认其继续存在的态度同时认为民族主义将继续影响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