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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基金会重大募捐收支须先审计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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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1:3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基金会或具免税资格公益性社团实施重大公益项目,参与救灾的募捐收支状况,今后将接受第三方注册会计师的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民政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对基金会财务审计的信息公开、透明的监管力度。该通知将于明天(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首次明确提出“专项审计”概念:重大公益项目结束后,基金会须接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审计报告须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须接受专项审计的事项包括: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持续时间超过3年以上,以及捐赠收(支)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支)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重大公益项目。
  同时,《通知》特别提出了“公益审计”概念,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经济困难的基金会提供公益审计服务;同时,对管理透明、运作规范的优秀基金会,民政部门可以奖励形式,全额或部分承担审计费用。
  财政部、民政部特别说明,本通知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也就是说,慈善会系统的救灾募捐和重大慈善项目募捐,也需接受专项审计并信息公开。
  不过,备受关注的红十字会系统,属于免登记的社会团体。
  ■ 背景
  2008年汶川地震后,基金会、官办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财务公开、信息透明度,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焦点。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的郭美美事件、卢美美事件、尚德诈捐门、宋基会投资风波,又将基金会和官办公益性社团的慈善透明度,演变成对中国慈善公信力的考验。
  但长期以来,我国只有零散的规章、制度、要求对基金会和公益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民政部称,此通知正是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行为,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程度,加强政府部门对基金会的监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分享到:     1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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