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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亿元非法教辅案两名疑犯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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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0:0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河南警方日前查获商丘市中兴图书有限公司4年非法印制、发行不少于1300万册“尖兵题典”系列教辅图书,合计非法出版物定价达2.2亿元一案(见本报2011年3月9日报道《链接标记河南商丘:8个书号出了至少176种图书[/url]》)。
  2011年2月25日,商丘市中兴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长胡继华和南阳市“尖兵题典”经销商田伟彦被南阳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拘。
  11月8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胡继华、田伟彦提起公诉。
  中国青年报记者今天获得的起诉书载明,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胡继华负责经营的被告单位商丘市中兴印务有限公司未经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委托,擅自超印《尖兵题典》系列教辅书154820册;未经北京大众出版社委托,擅自超印《尖兵题典·同步三卷》系列教辅书179500册;没有委托,擅自印刷《尖兵演习》61200册,被告人胡继华负责经营的被告单位商丘市中兴图书有限公司负责销售上述395520册非法出版教辅书。2011年2月25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被告人胡继华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获了大量超印图书,并将部分超印图书扣押。
  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田伟彦在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其以8万余元在商丘中兴图书有限公司购买的《尖兵题典》系列教辅书25708册以11万余元卖给董全刚。运输途中,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南阳市工业路与张衡路交叉口查获。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胡继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伟彦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图书销售,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3月31日,胡继华、田伟彦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的罪名都是非法经营罪,而此次胡继华被起诉时罪名变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11月10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一位工作人员称,田伟彦将被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原因是“无证经营,没有任何证件和手续,等于是黑店”,胡继华被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原因是“超出了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签署的委印数”。
  此外,该起诉书中认定的涉案册数与警方调查此案时查封的册数有很大差别。
  据《新京报》前期对此案的报道,2月24日和25日,南阳警方依法对该批图书的印刷企业商丘市中兴印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的库存堆积如山,且机器还在轰隆隆地生产着”,生产现场查获近120万册已被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尖兵题典》图书。
  据了解,2008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作出《出版物鉴定书》,对《尖兵题典 七年级上册 语文》(配苏教版)等103种样本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书称“经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核实,上述103种样本均为假冒该社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鉴定结论为:《尖兵题典 七年级上册 语文》(配苏教版)等103种样本为非法出版物。
  而商丘市中兴图书公司发行的“尖兵题典”系列教辅图书中,七至九年级的“新课标通用版”共43种图书所使用的“ISBN978-7-204-08899-7”等3个书号,与上述《出版物鉴定书》中提及的部分非法出版物样本所使用的书号是相同的。
  熟悉本案的一位出版界人士称,“既然警方在南阳和商丘两地查获的图书均属非法出版物,那么依据刑法规定胡继华也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不知为何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胡继华的身份是“商丘市高新区党政办副主任”、“2007年至今系商丘市中兴印务有限公司和商丘市中兴图书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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