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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就救助过失免责暂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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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1:3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快报记者 黄琼 于杨
  继率先出台条例保护见义勇为后,深圳近日再度推出《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广州是否有意向“跟风”?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 责人昨天向新快报记者透露,广州暂无有关方面的立法计划。有法官亦表示,深圳救助条例若是政府规章,则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广州可不急于效仿深圳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告诉记者,深圳的这一救助条例是政府规章,效力还没有到地方立法的层面,广州政府规章中没这个计划,但市民可以提建议,或向人大反映,通过人大来进行地方立法。
  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认为,救助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件频频出现,原因之一是现在司法上并非对公民首先无罪推定,而是一开始就推定其有罪,必须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方能免责。广州不必急于效仿深圳,可观察一段时间,看看效果再作打算。
  与现行法相同但不适用
  一从事民事审判多年的法官向记者表示,该救助条例若由深圳市政府颁布,则为政府规章,其与部门规章一样并非法院审判的依据。“这是对社会风气探讨的政府指引。”该法官认为其虽有积极意义,但法律适用并不大。
  该法官提出,其实该条例中对于除重大过失外免责、被救助人举证责任等,都与现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民法通则中便明确规定对于帮助、见义勇 为者的部分免责。而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便明确提出对方没有邀请自己亦无义务但无偿提供帮助的系“帮工”,其无故意或重大过 失的情况下,无须对被帮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反而被帮助人要赔偿其因此所受的损失。如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仅须承担适当责任。另外,民事审判中的举证 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来就应由主张的一方来举证。该法官表示,其实该条例的上述两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同,只是不能依据其来判案而已。
  深圳条例一览
  免责: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保障: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救助人因救助行为死亡的抚恤金或者致残的慰问金,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支付。
  鼓励证人: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举证责任:被救助人举证,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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