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6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重庆黑老大组织数百妇女卖淫二审获无期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1-23 11:1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开发高尔夫别墅房地产项目,多次实施暴力强拆;组织数百名妇女卖淫2200余次,非法获利400余万元;高利转贷1500万元……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彭治民等32人涉黑案二审22日公开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彭治民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据了解,今年5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彭治民等3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等罪名判处彭治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智强等26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等分别获刑;被告单位重庆华宇广告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彭治民等人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治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组织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安排并允许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伤,5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且系主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5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彭治民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余被告人分别根据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记者朱薇)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25 23:13 , Processed in 0.203125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