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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村民建房出事故街办领导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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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7:3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程慧 实习生茹和 李欢)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我市将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违法建设有功的人员,将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村民自建房屋事故频起
  据悉,从2007年至2011年6月,我市村民自建房屋发生的事故有50起,死亡69人,直接经济损失886.1万元。
  这些事故为何频频发生?首先是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自建房屋的违法行为纵容放纵。其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中,对国家、省、市有关村民住宅建设的政策、规定、措施贯彻执行不到位。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此外,建房的个人或单位违法进行建设,在利益驱使下,安全观念淡化,违法建设造成惨剧。
  根据《办法》, 禁止非法转让、倒卖、租赁宅基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获得规划批准文件、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违反批准文件内容非法建设住宅,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开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村民自建跨度超过九米或二层以上的房屋,未经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未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的,由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罚。
  承建的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或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村委会要及时制止违建行为
  《办法》指出,村民委员会应对村民建设住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村民委员会未对村民住宅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将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在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违法建设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我市将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村民住宅建设中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责任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目标责任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单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及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发生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相关程序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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