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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2世纪西腊大史学家、政治活动家和思想家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平衡政体思想基础上,明确提出分权与制衡的思想,开创西方分权学说的先河,为以后提出分权制衡的理论奠定了基石;近代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论者当首推英国生于1632年的《政府论》的作者洛克;FaGuo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1748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中,完整地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学说;1775年起草《独立宣言》的美国民主传统的奠基者托马斯·杰婓逊,可谓是分权论的集大成者。这些可敬的思想家为三权分立做出了伟大的理论贡献,其学说至今仍享受着至尊的学术地位。\r<br>英国政治学家洛克提出分权学说,FaGuo政治学家孟德斯鸠根据洛克的分权学说,进一步提出把国家权力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由不同机关掌握,它们之间互相牵制而又彼此平衡,所以又称为制衡原则。他们认为这样就能保证政治自由和防止封建专制主义卷土重来。\r<br>这一学说的提出,是为了反对封建专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政治制度,这在当时是很有进步意义的。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三权分立写入宪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确定下来,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权分立的目的仍然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但作为一种反对权力过分集中,防止个人专制的政治方法是很有效的,同时也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了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因此,三权分立成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政体形式。\r<br>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的一个创造,它与高度集中的封建寡头专制政体相比是历史的进步。但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效率却较低。三权彼此相互掣肘,往往导致许多事情拖而不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不是分权原则,而是“议行合一”原则。行政、司法机关同人民代表大会是从属关系。当然,我国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间也需要一定的制约,以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这将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完善。\r<br>英国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的王座法院大法官布雷克顿有一句名言“法是对权利的约束”。为什么要对权力进行约束或限制呢?因为权力既可以成就仁政,给人们带来福音;也可以造就恶政,给人们带来灾难。而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造成绝对的腐败。这样的例证在人类历史上比比皆是。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历史中,以镇压“异端”或“异端嫌疑者”为名,疯狂地****一些思想家、科学家以及宗教改革家(如布鲁诺、伽利略)。据统计仅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在1483-1820年间就****了30余万人,其中以火刑处死的多达10余万人。德、意、日法西斯主义专政时期,悍然发动了人类历史上最为野蛮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几千万人的生命惨遭荼毒。中国的“文化大革命”长达十余年的大浩劫,上至国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无不深受其害,国民经济到达崩溃的边缘。严酷的事实教育了人们:对待权力,不能心存任何天真烂漫的幻想和放任自流的骄纵,而必须花大气力建立一种能有效地约权力的制度安排,建立一道阻止权力滥用、权力腐败、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坚固屏障。这种制度安排和屏障就是宪政民主的主张,以宪法和法制约束权力,以宪政来限政。\r<br>有没有什么别的方法可以不用宪政就能防止出现恶政、暴政呢?比如象古希腊的柏拉图提出的让聪慧睿智的哲学家执掌政权,领导国家,实现理想政体;比如象胡适等人在二十年代出提出的建立“好人政府”以监督贪污和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胡适其实是主张宪政的)。我们不否认上述主张的良善动机和济世情怀,然而,无数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仅仅依靠统治者的聪明智识和道德自律是不可能保障政治清明和社会公正的。非宪政民主的方法要么是“人在政存,人亡政息”;要么是“善始者众,克终者寡”;要么是“仁政其名,暴虐其实”;总之,是靠不住的,是乌托邦式的梦想。文明社会的经验表明,只有在宪政民主体制构架中,在全社会确立宪法与法制的权威,施行法治,对权力的使用作出明确的规范,对掌握权力的人进行制度化、法制化的监督与制约,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异化,切实地保障人权和自由。\r<br>与以法限政和有限政府紧密关联的一组控权方法就是分权与制衡(有人称之为“宪政主义的两大操作原则”)。分权与制衡的思想,可以追朔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最先提出国家政体的职能应分为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到了十七、十八世纪,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被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发展为“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理论。孟德斯鸠从为FaGuo资产阶级革命提供政治纲领和政权结构设计方案的目的出发,在肯定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同时,第一次肯定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系统这的独立地位。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和权力限制原则。尽管在本世纪三十年代以来,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共和国中,行政权力出现扩张的趋势,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理论受到挑战。但是,分权与制衡的原理在现代宪政民主国家仍受到普遍的信奉与遵循,发挥着其难以替代的有效功能。总之,为了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和被人滥用,就必须以宪法和法治支配和约束权力,保持一种有利于社会生态良性发展的动态法权平衡。\r<br>杰弗逊曾经说过:“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制宪者们精明地设置障碍,使权力不能集中在任何一个人或一个部门之手,以避免胡作 非为或盲动。控制的办法主要是使每个部门都在别的部门中发挥一定作用,有能力延缓甚至阻止其他部门的行动,从而使它们相互制约,形成权力间的各种平衡。\r<br> 但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平衡。防止滥用权的第一道防线当然是人民,人民掌握选举、监督和罢免官员的权力。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钱袋主要由民选的众议院来掌管,表达自由的权利保证了舆论监督的实施。总统虽然由选举团产生,但选举人不得由议员或官员兼任,保证了立法和行政两大部门的人选由选民决定。
<br>其次是联邦制。联邦和州各有自己的政府班子和立法。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自行选举产生,联邦政府无权任命州长或州级官员。州的立法虽然必须符合宪法,但是宪法保证州的领土与主权不受侵犯。两套平行的政府、分别选举产生,联邦和州之间构成了又一种制衡。\r<br> 宪法对政府三大部门间的制衡规定得更为详尽。在总统和国会之间,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立法,但是国会两院又能以2/3多数否定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提名联邦法官和部长候选人以及缔结条约,但是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国会可以通过弹劾将总统或法官免职,但必须达到2/3多数。众议院独操弹劾权,参议院独操审判弹劾案之权。若总统受审,必须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判。弹劾的结果只是免职,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受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除弹劾案外,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r<br> 构成国会本身的两院之间也彼此制衡。参议院和众议院互有否决权;也就是说,任何立法必须由两院同时多数通过。一切征税案都由众议院提出,但法官和官员的任命都由参议院批准。众议员由选区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每2年 选举一次,更换全部议员。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每6年选举一次,只更换1/3的议员,由此保证国会的连续性。\r<br> 而总统是4年一选,在两次总统选举之间的议员选举称为中期选举。宪法规定,当第一批参议员产生后,尽快将其分为人数大致相等的三部分,一部分2年后改选,一部分4年后改选,从此形成每次更换1/3的局面。\r<br> 司法和其他两部门之间同样构成制衡。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但上任后只要忠于职守,便可终身任职,这就保证他们不再受到任何权力或私利的牵制,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最高法院有权对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作出解释,从而导致了司法复审权的确立。法院有权宣布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而非法,总统和国会都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无权否定宪法修正案,国会若要否定最高法院对于某项法律的违宪判决,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样便与法院无关。同时,国会有权对玩忽职守或犯罪的法官提出弹劾。\r<br>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制度中,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国家机关之间经常摩擦、扯皮、互相牵制,致使许多重要国事无法得以及时决断。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往往被否决,仅在罗斯福任总统时就达580次之多。美国总统提出的议案常常被搁置,如提出建立海军部的议案得到国会同意用了10年,建立内政部用了39年,司法部用了40年,劳工部用了45年。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也认为,权力分立论不符合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它是以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猜疑的态度为出发点的。美国第28任总统伍德罗·威克逊在《国会政体》一书中,总结美国实行这个制度一百多年的历史后得出的结论是:“这种制约和平衡,在实际生活中恰好是功过参半”。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他们国家实行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个人独*专制,保持了社会稳定,但也暴露了严重的弊端。\r<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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