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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4个月作用明显 全国酒驾数下降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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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09:3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广网北京9月13日消息(记者汤一亮)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和法律的制裁措施,依法严格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法律的教育、警示和惩治作用明显。据统计,法律实施四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95259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5.4%。其中,以危险驾驶罪立案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1772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7.9%。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379人,较去年同期减少157人,下降29.3%;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231人,较去年同期减少85人,下降26.9%。
在坚持严格执行法律的同时,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减,如中秋节前夕,针对节日期间酒后驾车行为易发、多发的特点,公安部交管局及时部署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了整治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集中统一行动,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继续广泛宣传报道整治工作成效和法律的严厉处罚措施的同时,科学安排勤务,在饭店、宾馆、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及周边区域的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加大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9月10日全国共出动警力16万余人次,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3272起,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220起,努力为群众欢度节日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要求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要求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要求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要求完善查处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分享到:  已转播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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