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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提取捐赠资金3%管理费无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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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9:3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社北京8月17日电(记者 张希敏)中华慈善总会17日声明,依据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捐赠资金,总会本身按3%左右提取管理费,不存在所谓的“潜规则”。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链接标记中华慈善总会开免税发票前,需给总会现金捐赠为附加条件[/url],这是“潜规则”。
  事实情况是:今年4月15日,中华慈善总会根据“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承办单位代表罗凡华提供的无锡尚德公司捐赠书、承办单位收到捐赠物资的收据以及该批物资价格证明和物资清单,故确认了捐赠的发生,同时向无锡尚德公司开具了发票,这符合国家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经与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北京创新中意教育有限公司于4月28日通过银行向总会捐赠人民币5万元工作经费,此笔经费进入总会帐户的行政经费科目。
  中华慈善总会称,该会是没有任何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的社会民间组织,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是保证总会生存、运转和发展的重要来源。《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中华慈善总会章程明确:经费来源之一包括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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