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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孤儿成年将优先配租廉租房就业可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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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6:5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刘栋
  孤残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
  在昨天浙江省民政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我们得到一组数据:浙江省目前有孤儿总数约9000名,其中福利机构集中养育近3600名,社会散居孤儿5400名。如何保障这些儿童的健康成长?昨天会上公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了回答。
  这是浙江省出台首个系统性儿童福利政策,内容涉及生活补助、医疗康复、教育以及就业等方面。
  我们注意到,“困境儿童”是第一次在省级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提出的概念,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儿童、贫困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对于这部分儿童的福利,在政策方面主要有:一是比照孤儿进行生活救助。二是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延长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安置。三是对患大病的贫困家庭儿童,给予医疗救助。四是将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纳入“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让我们具体看看,《意见》对我省的孤儿和困境儿童都给予了哪些福利。
  收养安置:
  寄养家庭可优先收养
  安置养育孤儿的办法包括:公民依法收养、家庭寄养、亲属监护、社会助养、机构供养。
  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
  若是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孤儿监护人,可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可优先办理收养手续。
  生活保障: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意见》的出台也是省内第一次对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以及增长机制作出制度性安排。按照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原则,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
  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
  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民政部规定的最低养育标准的要求,即福利机构养育不得低于1000元每人每月,散居孤儿不低于600元每人每月。同时建立和物价涨幅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特教扶持:
  康复特教机构可减免系列税费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第一次系统提出了孤残儿童康复特教工作扶持政策。包括对具有非营利性组织资格的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等进行减免优惠措施;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等等。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免收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装移机(含有线宽带)工料费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试听维护费。
  医疗康复保障:
  脑瘫康复基地要增至12个
  城镇孤儿和农村孤儿,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孤儿看病,医疗费用先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在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意见》中提出要继续做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重生行动”。
  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对象为: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及其他收养性福利单位)收养的0至18周岁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孤残儿童、不具有手术适应症但可以通过康复训练改善其各项功能的孤残儿童。
  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对象为:有浙江省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残疾儿童。
  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项目资助全国贫困家庭患有唇腭裂及相关畸形、年龄在0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体检、手术、康复的全部费用,并补助其及1名陪护人员的食宿交通费,还为贫困家庭罹患唇腭裂子女实施手术治疗和康复指导。
  未来几年,我省将在11个市设立训练基地,为更多脑瘫儿童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训练。
  还将建立2个全国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基地,分别在浙江省民政康复中心和杭州市儿童福利院;另外在浙江省社会福利协会建立1个孤残儿童护理员鉴定站。
  教育优惠:
  各阶段教育都受特殊照顾
  按照健康适龄孤儿接受普通教育,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的原则,全面加强孤儿教育工作。适龄孤儿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孤儿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
  福利机构:
  新增11所综合儿童福利机构
  计划到2012年,我省11市将全部建成一所具有适度规模,具备养护、医疗、康复、特教、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儿童福利机构,并在福利机构内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立特殊教育班。
  《意见》还第一次明确建立儿童福利财政专项资金。
  住房优待:
  孤儿优先安排廉租房
  孤儿成年后,也将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对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
  对城镇散居以及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优先安排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解决。
  就业扶持:
  孤儿就业可享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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