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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称故宫内部藏品管理规定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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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6:4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8月3日,故宫博物院发布《关于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告》,对造成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有网友认为,这样的处理过轻。
  故宫博物院副院长陈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样处理的依据是故宫博物院《藏品管理规定》第10章“奖励与惩罚”第86条。但这是故宫博物院的内部管理规定,不便对外公布条文的具体内容。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2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公布对故宫损坏哥窑瓷器事故核查的结果。核查组认为,该事故确为工作人员对测试仪器操作失误造成的珍贵文物损坏事件。
  著名文物保护专家、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表示,文物的特性决定其受损后不论采取何种手段修补,即便表面上完全看不出瑕疵,但它的价值与受损前绝对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不过,核查组并未就损毁情节是否严重给出具体说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故宫博物院的内部规定应予以公开,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责任人仍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力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一级文物归全民所有,但我国现在缺乏公益诉讼制度,只能由文物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目前来看,相关部门并没启动法律诉讼的打算”。
  “如果有人认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张力说,公安机关是否立案,都应当给出理由。
  谢辰生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故宫博物院应该就延迟上报道歉。
  7月31日,故宫博物院证实国家一级文物的宋代哥窑瓷器珍品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被损坏。
  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有26天。
  根据《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后,故宫博物院副院长陈丽华解释称,“因为当事人小段思想压力非常大,如果数据上没有问题,先期把这个事情捅出去,会给故宫造成很大压力。也是考虑对小段的一种保护。”
  “这样顾虑不是理由,而且,也不与立即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相冲突,”谢辰生说,“完全可以在上报后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起“缓报”事故。
  2007年,甘肃武威市博物馆发生一级文物汉代王杖木鸠损坏事故。然而,事发近一年之后,甘肃省文物局才接到报告。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月2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已责成故宫博物院根据事故情况和核查结果,追究有关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不过,相关责任人是否是因“缓报”受行政处分,并未见诸报端。
  有媒体报道了发生在奥地利的一起因博物馆工作人员失职致文物被盗事件。
  2003年,一名窃贼爬窗进入奥地利的维也纳艺术史博物馆,偷走意大利16世纪著名艺术家本韦努托·切利尼创作的金饰雕塑“盐碟”,其价值至少达5500万美元。尽管盗贼触发了博物馆里的感应器、警报器和监控摄像机,但当时值班警卫误以为设备故障,解除了警报,致使与警察局连接的自动报警系统也未起作用。几天后,艺术史博物馆馆长在将渎职警卫人员免职后也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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