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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价格鉴证条例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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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09:21: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从今天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市价格鉴证工作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重庆的价格鉴证队伍建设也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一方面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将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中涉及的价格鉴证事项纳入了条例的调整范围,为今后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委托进行价格鉴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伴随条例的实施,价格鉴证也将更进一步的涉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让市民了解价格鉴证,掌握和学习价格鉴证的相关规定,运用价格鉴证条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日起,重庆晨报将携手市物价局,以及部分区县价格认证部门,推出一系列报道,结合《条例》规定,从理论解答、案例分析等全方位、多角度的予以深入解读。
  重庆晨报讯 8月1日起,《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将开始实施。刑事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的财产、物品,须经价格认证部门鉴证;今后,价格鉴证还将逐步拓展到涉税、涉纪等领域。
  结合《条例》规定,市物价局局长苑鲁在25日接受了重庆晨报专访,围绕制定《条例》的意义、作用、目的,以及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等进行了深入解读。
  保障价格鉴证客观公正
  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关的委托,对其在办理案件,或是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以及价格有争议的财物、标的等进行的价格鉴定、认证等活动。
  早在1990年,全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鉴证机构,承担各种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我市价格鉴证机构每年办理的价格鉴证案件达7万余件,鉴证金额10多亿元,为委托单位办理案件和处理行政事务提供有效的价格依据,保证了司法、行政和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不足,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制订并实施这一《条例》,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的一部地方法规。”苑鲁说,这将有利于规范价格鉴证行为,保障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价格鉴证是司法、行政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作为量刑、执法、办案和处理行政事务的重要依据,必须保障其政策性、时限性、严肃性、保密性、权威性。”苑鲁说,《条例》的制订和实施,从法律上给予了保障。
  比如,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市、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须负责对区域内的价格鉴证进行监督、管理。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须依法独立进行价格鉴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为了确保公正、公平,《条例》还对价格鉴证机构的行为作了规定。
  苑鲁引述了《条例》中的一个规定,刑事案件中的价格鉴证,必须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委托办理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只能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不得接受社会单位、市场主体和个人的委托。
  机构设置、业务范围更明确
  “价格鉴证是国家解决价格争议、维护价格秩序的重要价格措施,带有价格裁定的性质,只能由国家设立的机构完成。”苑鲁说,依据国务院和《条例》的规定,每个区县都必须,也只能设立一个价格鉴证机构,专门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必须也只能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司法机关办理其他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或者处理其他行政事务,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等行为,也可以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
  苑鲁说,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还会涉及到一些珍贵文物、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但这些东西是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不属于价格鉴证的范围。
  苑鲁认为,“《条例》的制订和实施,符合我市实际,有操作性,也更能保障价格鉴证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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