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外媒:俄罗斯突变态度 不反对中国进军北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7-11 10:04: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点击数:







  中国同意特定条件可成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 拟提延伸北极大陆架边界申请

  “北极理事会成员国决定在2013年才审议关于增加观察员国的问题。主要的条件是尊重(北极理事会成员国的)领土权利和主权。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同意这些条件,就可以获得观察员国的地位。”

  ——俄副总理谢尔盖·伊万诺夫

  早报讯 俄罗斯最近在北极问题上动作不断。

  继决定首次向北极派驻军队后,该国又计划在2012年向联合国递交一份关于延伸北极大陆架边界的申请。同时,俄副总理谢尔盖·伊万诺夫昨日声明说,俄罗斯不反对中国以观察员国身份加入北极理事会,但这个问题可能要在2013年得以审议。

  曾阻止中国插手北极


点击数:

  据俄媒体报道,伊万诺夫当天对记者说:“北极理事会成员国决定在2013年才审议关于增加观察员国的问题。”他指出,“主要的条件是尊重(北极理事会成员国的)领土权利和主权”。他还说:“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同意这些条件,就可以获得观察员国的地位。”


  为防止各国围绕北极的争夺失控,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俄罗斯、瑞典、美国8国于1996年成立了北极理事会,探讨各国在北极的行为准则。此外,北极理事会还有一些正式认可的观察员,譬如6个非北极国家——法国、德国、荷兰、波兰、西班牙和英国。

  今年1月,挪威外交大臣斯特勒在挪威举行的“北极边境”会议上表示,支持中国成为北极理事会的观察员国。他指出,随着北极海洋冰川的融化,此地的未来机遇可能涉及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的利益,包括太平洋与大西洋之间的一条航路在内。“任何跟交通有关的地区事务都对全球有影响,我们需要找到合适的途径……与中国对话、合作。”

  但在5月,俄罗斯等八国在格陵兰首府努克召开北极理事会外长级会议。会议确定了观察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获得观察员地位的程序。想成为观察员的国家必须首先承认理事会成员国对北极地区拥有主权,观察员的权利限制在只能参与科学研究或是某些项目的财政资助等。这被广泛认为是“阻止中国插手北极”的举动。


点击数:

  加拿大要搞北极军演

  1948年,苏联科学家在北冰洋底发现一条绵延2000公里的罗蒙诺索夫海岭,认为它是西伯利亚大陆架的自然延伸,这至今仍是俄对北极地区领土诉求的“科学依据”。2001年,俄罗斯向联合国提出了对有争议北极领土归属俄罗斯的具体资料和证明。

  伊万诺夫昨日在出席俄罗斯政府下属的海洋委员会会议时说:“我希望,明年我们将向联合国的一个委员会递交一份具有科学依据的申请。”他指出,近日内将开始在罗蒙诺索夫和门捷列夫山脉附近对北极大陆架归属俄罗斯的科学论证的第二期考察。这次考察配备的设备比第一期考察更好。北极探险科学家现在拥有所有必需的设备对北冰洋水下的山脉归属俄罗斯大陆架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专门关于北极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因此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对各国的重要约束。根据该公约,每个国家领海的宽度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每个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拥有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沿海国对这些海洋区域享有包括资源的勘探开发等多种权利。

  除《公约》外,与北极地区直接相关的国际条约还有1925年生效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作为《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缔约国的中国有权进出地处北极的群岛地区从事科研等活动。而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中国有权分享“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利,有权进入北极公海地区行使包括海洋科学研究在内的公海自由。

  除俄罗斯外,其他相关国家近期也有动作。加拿大国防部长彼得·麦凯3日宣布,加拿大近期将在北极地区举行近年来规模最大的军事演习。此举被看作是对俄国防部长谢尔久科夫关于北极讲话的“快速回应”。谢尔久科夫1日证实,俄拟向摩尔曼斯克和阿尔汉格尔斯克等地派驻两个特种旅,以维护俄在北极地区的利益。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5-22 02:22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