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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戒毒条例4大亮点:戒毒期限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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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09:36: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人性化、科学化方式帮助“瘾君子”戒毒
专家解读戒毒条例四大亮点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陈菲)6月26日起戒毒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禁毒法的配套法规,戒毒条例以人性化、科学化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的施行将推动我国新的戒毒制度发展,帮助“瘾君子”戒除毒瘾,更好地融入社会。
以人为本鼓励自愿戒毒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禁毒法对我国的戒毒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首次设立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内容。
“戒毒条例是为了配合新的戒毒制度的实施而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它最大的亮点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文君说。
根据戒毒条例,我国的戒毒工作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基于新的指导思想和理念,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我们过去的戒毒形式比较单一,一旦发现就需强制戒毒。现在更加注重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李文君说。
为了进一步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还作出了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参加戒毒康复场所组织的生产劳动应给以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戒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违法者要处罚,病人和受害者更应教育和救治,所以教育和救治应放在首位。”李文君说,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探索出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为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不能仅凭意志力应科学戒毒
戒毒条例公布施行前,我国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超过200万人,相当多的吸毒人员存在戒断难、巩固难、高复吸的现象。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社区戒毒康复的有益探索。如云南省开远市“雨露社区”的社区康复模式,以集中就业和真情关爱为核心,有效破解戒毒人员“融入社会难、重返吸毒易”的难题。
戒毒条例对新模式帮助戒毒人员戒断毒瘾予以了很好的体现。除了规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外,条例还强调,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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