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0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济南黄河大桥超期收费2年 运营公司称收费合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6-2 11:00: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99年9月,原交通部曾于29日批复授予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为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济南黄河大桥等路桥的收费经营权
  1999年12月,省政府授权省交通厅与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予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济南黄河大桥车辆通行费等特许权,收费期限从1999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
  济南黄河大桥1984年开始收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相关规定,已超过我国东部地区最高25年的收费期限
  有关法律人士介绍,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原交通部审批的文件属于部委规章,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属于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不能与行政规章相冲突
  本报6月1日讯(记者 王彬) 网络上近日一则关于“路桥费排行榜”的帖子中,很多网友质疑部分路桥超期收费,其中济南黄河大桥排名第五,引起市民广泛关注。连日来,不少市民致电党报热线对黄河大桥的收费表示质疑。对此,山东高速相关负责人表示,黄河大桥收费有据可依,合理合法,要想取消收费,只能通过政府回购解决。
  济南黄河大桥1982年7月建成通车,1984年开始收费,到现在已收费27个年头。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相关规定,已超过我国东部地区最高25年的收费期限。济南黄河大桥目前为上市公司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1999年12月,省政府授权省交通厅与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为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予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该桥车辆通行费等特许权,收费期限从1999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
  市民李先生认为,济南黄河大桥收费既然已经超过25年,应该取消收费。山东高速相关负责人表示,济南黄河大桥系公司资产,收费是合理合法的。原交通部曾于1999年9月29日批复授予该公司对济青高速、济南黄河大桥等路桥的收费经营权;同年12月省政府授权省交通厅与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予该公司收取该桥车辆通行费等特许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从2004年11月1日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省政府授权在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在后,授权有效,且山东高速持有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有市民提出,济南黄河大桥每年收费高达数千万元,用到何处去了?山东高速这名负责人表示,这是经营性公路,每年收取的通行费一部分用于大桥管理维护,一部分用于收费管理人员的工资等支出,相当一部分作为利税上交到国家财政,剩下作为公司利润的已相当少。“我们每年都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管理维护,但很多人不了解这一情况,仅仅看到我们在收费,却看不到我们为通行安全付出的努力,问题的根源在于沟通不畅。”
  多名市民来电表示,希望相关部门取消收费,加快济南北跨战略的实施,促进黄河以北天桥区两个乡镇及济阳、商河两县的发展。对此,山东高速这名负责人说:“根据规定,公司还有6年经营权。从公司角度来说,我们的收费是合理合法的。2009年我们曾向济南市政府建议通过回购或者资产置换的方式,收回黄河大桥的经营权,没有达成一致。”
  有关法律人士表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的是民事行为,是解决私权利的问题。省政府、原交通部授权山东高速股份收取通行费,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在行使公权力,且该行为是连续发生的,到现在也没有终止,不适用这一原则。此外,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原交通部审批的文件属于部委规章,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属于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不能与行政规章相冲突。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23 07:18 , Processed in 0.125000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