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5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拟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召回记录保存至少2年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5-24 09:23: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5月23日电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国家质检总局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征求意见稿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对召回效果负责。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在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总结。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推荐微博: 微讯-24小时播报 腾讯新闻 国际在线 环球时报环球网 邱永峥全部收听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4-19 07:52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