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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对食品添加剂买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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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1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的“染色馒头”、双汇的“瘦肉精”、一抹变身的“牛肉膏”……近日,食品安全问题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非法滥用食品添加剂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昨日,浙江省人大召开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对食品添加剂、过期食品等做了详尽的规定。此外,若餐饮店的锅碗瓢盆没洗干净,也将“吃”到最高一万元的罚单。
  □记者 马佳丽
  添加剂买卖要备案,记录保存两年
  如何有效地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成为了当下政府部门迫切解决的问题。昨天上午,浙江省人大对《草案》进行了继去年12月初审后的第二次审议,并将“食品添加剂”单设一节。
  《草案》中规定:“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需对该产品的进货、销售的整个过程都做详细的记录,其中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购货者等,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
  对于食品生产者,《草案》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
  根据《草案》,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买卖记录、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者的使用记录,保存、备案时间都不得少于两年。对于不执行该条款的销售者、生产者,或将受到警告、罚款等;情节严重的,甚至会遭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杜绝食品“回炉”,过期食品就地销毁
  《草案》除了重点关注了食品添加剂外,对过期食品的处理,也进行了明确。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回炉”食品,《草案》规定,销售商在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鼓励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其中还特别提到:“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
  不仅如此,食品销售商还应做一些人性化的安排:“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以明示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锅碗瓢盆不干净,最高罚款一万元
  此外,《草案》还对装载食品的“锅碗瓢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草案》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有些餐饮店认为食品合格就万事大吉了,往往对装菜器具的卫生不注意。”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杨敬说,不过,此次的《草案》对器具不合格的,也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使用餐饮具不符合要求的,将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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