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开始标题开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5-9 15:21: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容开始内容开始
  
  
联合利华散布涨价受罚的冤与不冤
3月下旬,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多次接受采访发表日化产品涨价言论,新闻媒体多次报道联合利华等品牌的日化产品将于4月份涨价,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部分城市出现了抢购日化产品的现象。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责成上海市物价局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法开展检查,并约谈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人,依法要求其在接受检查期间暂缓原定4月1日执行的调价计划。
于是,上海市物价局于日前决定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联合利华相关负责人于公开场合唱涨日化产品价格,被罚200万。冤吗?不冤!
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自2011年3月21日开始,多次接受新闻晚报、上海商报、第一财经电视台、每日经济新闻、新华社“中国网事”、新京报、新民晚报、广州日报等新闻媒体采访,发表“日化行业进入涨价周期”、“不排除第二次涨价的可能性”等言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联合利华相关负责人的的这些行为是精心策划下的一次旨在影响消费者心理预期的公关行为。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日化产品涨价的信息广泛传播,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个别超市联合利华的产品日销售额超过正常时期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
作为一家企业的经营及管理者,希望本企业的产品能够赢得消费者认同,希望其涨价行为赢得消费者的支持原本无可厚非,可这样的希望只能是在符合经济大趋势及民众正常消费预期的前提下进行。企业经营者及管理者可以向公众传达准确的信息、明确的判断,却不应刻意散布产品价格将进入涨价周期的信息。
联合利华相关负责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对于这样的行为理当进行严惩。
而上海物价局鉴于该公司在约谈后即公开宣布暂停调价并向消费者致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仅给予200万元的处罚。较之4月13日,欧盟委员会对两大日用消费品巨头宝洁和联合利华开出3.152亿欧元(约合30.2亿元人民币)的巨额罚单,以惩处两巨头协同汉高公司在欧盟八个国家操纵洗衣粉价格,要轻得多。
故此,联合利华方面不应觉得冤,而应引以为戒,守法经营。而其他企业,则应以此为鉴。
当然,令人欣慰的是,联合利华于昨日发表声明称,作为一家对中国有长远承诺的跨国公司,我们充分了解中国国情,尊重国家发改委及上海市物价局的决定,目前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我们的调查已经结束。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联合利华此番被罚又显得有些冤。因为,在日化、食品、酒类、房地产等消费品领域唱涨产品价格的绝不止联合利华一家。况且,较之房地产商,无论是唱涨力度、还是宣传频次,联合利华均显得小巫见大巫。
日化领域,联合利华相关负责人唱涨日化产品,提价没有成功,却被罚200万。那么,房地产领域唱涨房价且屡次成功涨价的开发商、教授、炒房客及那些为理由集团摇旗呐喊的人,应罚多少呢?可为什么没有一个被罚呢?难道,日化产品涨价比房价涨价对中国社会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更大?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29 23:54 , Processed in 0.171875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