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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的古今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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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7:3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纵观历史,尽管中外都有许多思想家对法治与德治进行了论述,但由于法治与德治本身是一对历史范畴,受各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和历史传统的影响,因而对法治与德治的论述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局限性、阶级性。江**同志在对古今中外的治国传统进行批判继承的基础上,科学地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并赋予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新的时代内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和历史上的“法治”与“德治”有着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权在民”与“君主独*”:治国主体的根本不同
  在阶级社会,无论是主张“法治”者还是主张“德治”者,都认为普天之下,只有君主(奴隶主)是治国主体,而臣民均是治理的客体。主张“法治”者认为“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独断者君则威”。[10]主张“德治”者也认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11]他们在治国方略方面有较大的分歧,但在拥护君主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实行的是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是法治和德治的主体。人民是权力的终极拥有者,其它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其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质言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就是人民运用法律与道德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这和“以法治国”(“众人之治”)与“为政以德”(“贤人之治”)的治国模式是截然不同的。
  第二、“一律平等”与“等级特权”:治国原则的根本不同
  儒家提倡“德治”其要害就是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儒家倡导的“德”的基本原则是“三纲五常”、“亲亲”、“尊尊”,其等级特权思想昭然纸上。法家虽然主张“刑无等级”,颇有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味道,但在法家思想体系中,它强调的是君主“平等地”责罚臣民的权力。法家在反对儒家的“德治”所建立的宗法等级特权制度的同时,他们又建立起了法律化的等级特权制度。《管子》中写道:“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10]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是建立在“人生来就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他极力为奴隶制辩护,企图维护日趋西山的奴隶主等级制度。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将“一律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治理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已载入我国宪法,并具体体现于各基本法和程序法之中。社会主义道德也主张道德平等原则。一定道德关系中的道德角色,既对社会和他人负有道德责任,应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同时又享有一定的道德权利,诸如一定角色的应有尊严,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受惠性等。既强调道德义务,又承认其道德权利,这就对道德角色的平等体现。
  第三、“维护专制”与“确保民主”:治国目的的根本不同
  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也无论是他们所倡导的“德治”还是“法治”,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奴隶主阶级或封建主阶级的专制统治,实现少数统治者的个人利益。这里的“法”是作为专制工具的具体法律,“德”是作为愚弄民众的伦理道德,“德治”和“法治”只不过是他们玩弄权术、欺骗人民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更好地治理国家,保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从而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依法治国的一个主要价值目标就是民主,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以德治国最根本的一点也就是积极建立健康向上的思想道德体系,加强民主教育,培育民主意识,健全民主观念,酿造民主氛围。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之辨
  法治和德治作为社会规范调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历来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儒法两家在进行“法治”与“德治”的争辩时,并没有把法治与德治完全对立起来,他们的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治理国家主要是依靠道德还是法律。儒家代表人物孟子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12]法家虽然注重“法治”,但并不排斥德的作用,韩非子认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13]秦汉以来,“儒法合流”的历史印证了“德法共行”的思想。以致到唐代,《唐律疏议》明言:“德为政教之本,法为政教之用”。柏拉图虽然主张“贤人之治”。但他在晚年又在《法律篇》中重构了以法律制度为主的“第二好的国家”。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是新理想国的重要特征。”[14]“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14]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的前提是制订良法,即法律首先必须符合正义的原则,必须以公众的优良生活并由此获得的幸福为目的。他认为:“一个城邦的目的是在促进善德”,“法治内含有平均、正义、自由、善德等社会价值,推行法治就是在促进这些道德价值。”[8]在他看来,法治与德治在正义的基础之上得到了统一。在实践中,各个社会的统治阶级在安邦治国的策略中,也都是实行“德刑相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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