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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内部集资不属非法吸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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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0:4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售后包租算非法集资
内部集资不属非法吸储
商报北京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实施《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司法解释中还罗列了多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等等。
司法解释特别强调,对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解释还明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个人在20万以上,单位在100万以上的;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个人在30人以上,单位在15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对集资诈骗罪也作出了规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是主要衡量依据。对于集资诈骗数额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即属“数额较大”。(据《北京晚报》)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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