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7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虚开伪造发票最高罚50万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2-28 10:0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张静)国务院办公厅网站昨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决定修改《发票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等四种行为罚款上限将从5万提至50万,修改后的办法将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三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开具发票等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
四行为罚款上限提至50万
根据修改后的《办法》,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至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办法》还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发票领购取消资格审核程序
《办法》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三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简化领购程序,取消领购环节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领购。
办法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相关阅读:
2010.12.27
2010.12.27
2010.12.27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23 07:59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