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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未按规定使用车牌固封装置不得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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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09:53: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23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公安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其中特别指出,号牌固封装置是机动车号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固封装置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不允许上路行驶。
  2009年1月1日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实施,启用了新的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按规定安装固封装置后,强行拆卸将导致号牌损坏。但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发现,一些车主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固封装置,甚至安装可拆卸、可翻转的号牌架,以便随意拆卸号牌或使用假牌、套牌等。
  公安部要求,对现场领取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现场监督安装号牌,规范使用号牌固封装置,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对采用邮寄等方式发送号牌的,公安机关将书面告知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对发现安装可拆卸或者可翻转号牌架的,当场予以拆除,未按照规定要求安装号牌前,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或者需要更换号牌业务时,要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固封装置的机动车换发新的固封装置。
  据介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的规定,机动车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但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此处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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