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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没有完美的自由(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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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1 12:5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贺卫方

言论、新闻以及出版自由(这几种自由实际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新闻和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均要加以宣布的法则。宪法中是否规定公民享有这种权利,已经成为国家有无合法性的依据之一。对于权利,我们似乎有一种相当固定的看法,即权利表示着一种正当性,流行的说法是某某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既然是神圣的,当然也就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例如载诸宪法的言论自由,那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进步社会的重要标志。古往今来,多少思想家为之鼓吹和讴歌,多少仁人志士为之抛头颅,撒热血。若非美事,何须如此?

仔细想来,言论自由的种种优点或价值总是针对言论控制或言论钳制的。假如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度,公民没有表达自己的思想--无论这种思想多么荒诞不经--的自由,没有发表自己作品的自由,新闻检查官监控着报纸的一切言论,那当然是一种应当加以谴责的制度。因为,在这样的情形下,公民无从自由地对于政府的所作所为加以监督和批评,而没有有效的监督,任何权力都会走向腐败。人类缤纷多彩的思想由于缺乏交流,因而必然趋向单一。不同的观念失去了相互竞争的市场,一个民族的创造性的活力便不可能得以激发,久而久之,便会窒息民族本身的生机。此外,言论自由还是维持社会安全的一种“阀门”--我们的古人便认识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这样的道理。

但是,言论自由也有其弊端。不受新闻检查制度控制的各种报纸各唱各的调,注定会带来信息的混乱。尽管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构成侵权乃至犯罪的报纸加以处罚,然而事后追诉制度肯定无法保证所有的违法行为均无例外地受到惩罚,同时诉讼过程的成本也往往使一些遭受言论或媒体侵犯的人们裹足不前--如果受到侵权的人预计通过打官司所可能获得的补偿不足以偿付其损失以及为获得补偿而付出的种种代价,许多人便会打消上法院的念头。不消说,对于特定的言论究竟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许多情况下,判断的标准完全以裁判者的个人的态度。这有点像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几位前大法官对于什么属于“黄色淫秽”出版物和电影的说法--斯图尔特说必须经他亲眼看,才能够确定;沃伦则称要取决于他女儿“是否会感到受了伤害”。判断标准的含糊不清使得媒体可以“打擦边球”。与新闻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相伴随的这些弊端是难以克服的。假如硬要加以克服,那么势必走向另外的一个极端。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给新闻以自由是极端的民主,而限制这种自由便会迅速地滑入极端的屈从。本以为两者之间会有漫长的路途,殊不知连歇脚片刻的方寸之地都找不到。于是,结论只能是,“为了能够享受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处,必须忍受它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想得到好处而又要逃避痛苦,这是国家患病时常有的幻想之一。”(《论美国的民主》,中译本,上卷,第207页)

戴安娜所指责的媒体正是新闻自由制度下的那些小报。在一个报纸林立的地方,大报与小报往往有着不同的编辑方针、不同的读者群体以及不同的生存方式。像《纽约时报》、《泰晤士报》这样的大报,通常是面向中高层次的读者,编辑方针严肃端正,纵然有意识形态方面的某些偏见,不过品位总是保持在较高的层次上。小报便不同,它们要满足层次相对低一些的读者群的趣味,更喜欢猎奇,喜欢报道各种耸人听闻的消息,喜欢追逐名人。名人的好事固然会报道,但是按照“人咬狗才是新闻”的定律,它们对于名人的不那么光彩的事情更津津乐道,因为这类消息会给报纸带来更大的发行量。君不见前些年北京街头报贩子卖小报,吆喝的总是“哎--瞧一瞧,看一看喽,×××又离婚喽!×××自杀没死成喽!”我从来没听到哪个人吆喝“×××到安徽赈灾义演喽!”

既然小报经常表现得“不严肃”,把它们全部取缔,整个社会不就“耳根子清净”,名人们也不会遭受这类报道给他们带来的无妄之灾了么?这种想法只是上面所说的那种只想要好处,不想要坏处的幻想。同时就小报本身而言,它在许多时候给各类名人带来的未必都是无妄之灾;名人们也常常从其中获得平头百姓以及无名之士所难以获得的益处。此外,在有关诽谤以及名誉权的法制较为完善和有效的国家,小报也需要顾及侵权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大多数报道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根据确凿的。对于名人的自律,对于社会的民主秩序和安全,这些无孔不入,善于制造新闻的小报的作用是大报所不可替代的。

不过,无论如何,人们的隐私权受到小报更大的威胁仍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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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1 13:38:51 | 只看该作者
我不相信绝对~~  但是相信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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