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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中国人还有什么不能卖呢??--转自新加坡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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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00:55: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人还有什么不能卖呢??--转自新加坡联合早报

对中国人来说,天下没有什么是不能卖的,也没有什么是不能买的。有人想卖,就有人想买;有人想买,就有人想卖。比如说,有卖官的,就有买官的,有卖命的,自然也就有买命的,总之是一切东西都可以买卖。”这是某大陆网友在和我网聊时说的话。
  我们当时争论的问题是,世界上最会做买卖的是犹太人,还是中国人。我认为犹太人是地球上最精明的买卖人,他认为是中国人。争论的结果是,我输了,他赢了。因为他说了一句令我瞠目结舌而又难以反驳的话:“犹太人什么买卖都做,但有件事绝对不干,就是不会拿上帝做买卖。中国人就不同了,我们是连上帝也能拿来做买卖的。”

  他这只是在打个比方,要阐明的观点是:犹太人做买卖是有原则的,中国人做买卖是没有原则的,只要是能赚钱的,不管什么,都能买卖!


  细想一下,这名大陆网友说的也确实有些道理。就以我们这一行来说,客观、公正、追求真相是全世界新闻记者共同遵守不渝的职业伦理,可是中国大陆却有些令我耻与为伍的“同行”摆明了不给钱就不写新闻,据说还有人在记者会上公开叫嚣:“只要给钱,什么稿子都能发。”这个现象,就是大名鼎鼎的“有偿新闻”。而“有偿”的“新闻”,不用想都知道,肯定是不客观、不公正,也毫无真相可言的假货,也是一种亵渎新闻自由、拿新闻伦理来做买卖的可耻行径!

  “有偿新闻”的恶劣影响,殃及了其他的“有偿XX”。所以,当我十多天在网上看到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的消息时,很难不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一“新生事物”。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是在10月18日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地名管理资金。

  我当时就断定,这个“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势必会引起网友的热烈辩论,于是决定观察一阵子再说。果不其然,这个课题很快引起大陆网友的强烈反应,支持反对的意见都有,但以反对声音较为响亮。

  曾任《凤凰周刊》社长、凤凰网总裁的大陆资深媒体人周志兴在其博客上撰文《从武汉有偿命名想到张自忠路》,以颇为辛辣的笔触对此进行了调侃:“地名的改变主要考虑历史文化的因素,偶尔也会有政治因素,而不是钱的因素。如果谁有钱就能命名的话,不知道是不是北京很多大街会不会命名为和珅大街。当然,现代的北京也有有偿命名的新建筑和道路,如北三环上的联想桥和四通桥。但是,好像还没有把原有地名有偿改变为企业或品牌名字的。如果把景山改作微软山,把颐和园改作可乐园,那是多荒唐的事情。尽管可能收到不少的银子。”

  新华网专栏作者王毅在《公共资源不能成为部门牟利工具》一文中批评说:“将地名出售给企业,这样的事例并非武汉独创,早在几年前,青岛市便将其主力企业海尔公司门前的一条路命名为海尔路,据当地人介绍,整条路的设计与修建,都由海尔方面出资,由此看来,海尔路的命名,也不是政府的恩赐,根本在于企业出了资。但有了企业出资命名地名的先例,并不能证明“有偿地名”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因为归根结底,地名完全是公共资源,其所具有的公共性质,自然不能允许政府将其作为牟利的工具,任何借公共资源牟利的行为,都是将公共资源变相私有化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公众不能容忍的。”

地名有偿命名制度政策文件的草拟人、武汉市地名管理委员会主任曹雨生10月24日接受《新京报》专访时,为此举辩护说:“地名的确属于公共资源,但是它是一种隐性资源,我们通过有偿命名之后,才能让它转化为现实资源,然后用这些资源去改善道路的硬件设施,比如道路的维护管理,设立道路指示标志,设置门牌号,这些资源,最终还是用到了全社会。”

  笔者对这个问题没有深入的认识,不敢妄言是非。不过,据我了解,武汉市在过去三年里,总共修建了6000多条大小道路,铺在一起达360万平方米,能铺满11个中山公园。要修这样大面积的道路,少说也要几十亿人民币。

  武汉市有钱修路,却没钱养路,还得拍卖地名去向社会集资来资助“地名管理”,实在有点说不过去。除非武汉市有关当局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说法,否则很难堵住悠悠之口,也难怪人们会怀疑这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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