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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质量”系列:关于民主质量的概述拉里·戴蒙德 里奥纳多·莫里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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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6:4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拉里·戴蒙德是《民主》杂志的联合主编、国际民主研究论坛联合主任以及胡佛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另外,里奥纳多·莫里诺是佛罗伦萨大学政治学教授和南欧研究中心主任,著有《民主主义和民主化(Democrazie e Democratizzazioni)》(2003)一书。
     
    在过去三十年里,民主扩展到全世界的多数国家,许多学者、政治家、活动家和援助计划的实施者们由最开始追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转变,到后来追问新的政体是什么样的。我们应如何评价,如果必要的话,甚至如何改进这些政府和民主政府的质量(或者是任何政权的质量)呢?这一理论、方法论革新和经验研究的潮流出自如下观念:1.深化民主在道德上是好的,甚至是必需的;2.如果民主要巩固,亦即要取得广泛和持久的合法性,通过改革改善民主质量是必要的;3.老牌民主国家如果想解决公众对其不满甚至失望的问题,也必须进行改革。
     
    在这方面存在许多争论。究竟由谁决定什么构成了好的或高质量的民主呢?民主质量这一普遍性的概念可能存在吗?在民主的质量这一问题上,应如何努力避免老牌民主国家将自身视作标准从而逃避审查的家长式作风呢?应如何进行质量评价以使其对政治改革家、公民社会活动家、国际捐赠人以及其他希望通过政治途径改进民主的人而言具有价值呢?这些问题只是充斥于这个日渐增长的分支研究领域的众多问题中的一部分。
     
    下面的五篇文章是合作努力的部分成果,提交于在斯坦福大学召开的一次会议,详细阐述并精炼了民主质量的概念,并将其用于对一组共计六对国家的比较。[i]我们要求每个作者讨论民主质量的一个维度,比如自由、法治、垂直可问责性、回应性和平等(这是我们自己的清单,绝不意味着穷尽了民主的所有方面)。我们希望每个作者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一下他所研究的那一方面是如何与我们框架中的其它方面相联系;提出测量这一民主维度的可能指标;确认在现实世界中民主质量的要素是如何遭到破坏的;以及提出(可能的话)政策建议。我们整个框架**有八个方面;上面列出了五个,还有参与、竞争和水平可问责性。其它方面应该还包括透明度和代表有效性。由于民主质量的各个方面相互重叠,因此,我们把后两个方面归到我们主要维度的要素中去。
     
    在这里,我们试图找到一些方法使民主的不同要素不仅重叠,而且相互依赖,并由此构成一个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某一个维度(比如参与)改善的同时也会使得其他维度受益(比如平等和可问责性)。但与此同时,在民主质量的不同维度也存在着一种替代关系,不可能将它们同时最大化。至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民主国家都必须就希望要什么样的民主这一问题做出最初的价值选择。
     
    谈论好的或更好的民主暗含着已经知道了民主是什么。民主至少需要一下几个方面:(1)普遍的成年公民选举权;(2)反复的,自由的,具有竞争性的公正选举;(3)一个以上的正式政党;(4)多元的信息来源。[ii]选举要想具有意义并且自由、公正,那么在选举领域之外,同样需要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公民和政治自由。这样一来,公民就可以围绕他们的政治信仰和利益诉求而组织联合起来。一旦一个国家满足了上述基本条件,更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就要考察更宽泛的善治标准(比如透明度、合法性和责任制),同样也要考察在理想化民主的三个主要目标方面它做得怎么样,即政治和公民自由、人民主权(对公共政策以及政策制定官员的控制)和政治平等(在这些权力和权利上)。[iii]除了“民主”外,我们还要清晰定义“质量”。对质量这个术语在工业和市场领域使用情况的调查表明,质量有三种不同的含义(每种都对实证研究有不同的含义)。
     
    程序:高质量的产品是通过精确控制来实现的,而这一过程是通过精确且可重复的方法和时间控制来实现的;
     
    内容:质量蕴含于产品的结构特征中,比如它的设计、材料或功能;
     
    结果: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由顾客对其的满意度来体现的,而不管它是如何生产的以及内容怎么样。
     
    什么是高质量的民主?
     
    上述定义表明,好的民主通过正规合法的稳定机制的运作来赋予其公民充分的自由、政治平等以及对公共政策及政策制订者的控制。这样的政权将满足公民的对治理(结果意义上的质量)的期望;它将允许公民、协会、团体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政治平等(内容意义上的质量);它也将提供一种氛围,在这种氛围中,全体公民能通过诸如选举机制来评价政府的表现,而政府机构和官员则确保彼此在法律和宪法上承担责任(程序意义上的质量)。
     
    考虑到以上各点以及没有绝对客观的方法来设计一个测量民主质量的框架,我们确立了民主质量变化的八个维度:法治、参与、竞争、垂直以及水平可问责性与内容相关,但更多的是程序方面的,大部分涉及到规则和实践。接下来的两个维度是实体性的:对公民与政治自由的尊重,政治(在其下隐含这社会和经济)平等的不断推进。我们最后的一个维度——回应性,回应性提供一个基础,据此可以测量公共政策(包括法律、体制与开支)在多大程度上回应了通过政策过程而整合起来的公民需求和偏好,从而把程序和内容联结了起来。  
     
    以上的每一个维度都会根据制度的表现形式和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变化。捕捉并解释这些变化需要一系列指标以揭示每一个维度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先进民主模式)中是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呈现出来的。而相应的实证数据则会使研究每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民主质量,包括制度改革的效果成为可能。[iv]
     
    这一框架以及不断增加的实施中的民主评估的多维度特性,表明对民主质量这一概念理解的多元性。正如我们接下来将要论述的,在民主质量的各个维度之间不仅有密切的联系,而且还存在着此消彼长以及紧张关系,而且民主政体也会因在这些维度(比如:自由与回应性)的侧重不同而变化。没有一个实用的方法可以建构一个对所有社会都适用的关于民主质量的框架。
     
    接下来,我们将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探讨民主质量的八个维度:角度是:根据实证而得出的定义,这一维度发展壮大的条件以及遭到破坏的通常手段。我们先从五个与程序相关的维度开始。
     
    法治。正如吉力摩·奥唐奈(Guillermo O’Donnell)所说的,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公平而持续的实施则是独立的司法机构来负责的,同时这些法律条款清晰,广为人知,普遍适用,稳定并且不具有追溯力。在奥唐奈看来,要想建立起法治民主,需要法律体制捍卫政治权利和民主过程,支撑公民权利,强化其他平行问责机构的权威以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法治是民主质量其他维度的基础。当然,当今世界也存在许多“不自由的民主国家”。在这些国家中,竞争性选举和公众参与与相当程度的违法行为,权力滥用同时存在。这样一来,这些政体的非自由性(包括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基础)破坏了其民主特性。而低程度的法治则可能意味着贫困人群和边缘群体难以实现真正的参与,个体自由得不到保证,一些公民团体难以组织起来以表达利益诉求,而资源丰富,联系紧密的群体则得到了不应有的偏爱,腐败和权力滥用行为猖獗,政治竞争缺乏公平性,选民很难使统治者对其负责,而且总的来说,政治回应性较差。
     
    有助于法治发展的最重要的条件是自由和民主的价值在大众和精英中的传播;高效公正的优良官僚传统;有充分的体制和经济手段。这些条件十分难得,轻易难以实现,因此,在许多新建立的民主政体(一些老牌的也是如此)中法治还很脆弱。最好的办法可能是先努力逐步建立起独立、高效、有权威的法院。但研究文献却使我们冷静地认识到:足够的金钱和训练(包括慷慨的外来援助)是不够的,还需要民主政体领导人的政治意愿以及适当的自律。反过来,这还需要经过动员而觉醒的公民社会以及高效的民主竞争工具,以使选民能罢免阻碍改革的官员。
     
    参与。一个政体只有赋予其所有成年公民政治参与权,包括公民权,它才算得上是一个民主政体。但一个好的民主政体必须保证所有公民真正能够用这种权利影响决策过程:投票、结社、*会、抗议、为自己的利益游说。就参与而言,如果我们在现实中不仅通过投票,而且在政党活动中,在公民社会的组织中,在对公众政策问题的讨论中,在与当选代表的交流并要求他们对选民负责时,在监督政府行为时,在对地方公众事务的直接介入中都能观察到广泛的公民参与,那么这一民主是高质量的。
     
    在这些方面,参与和政治平等密切相关。即便每个人的正式参与权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政治资源上的不平等也会使社会底层人群难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好的民主中的广泛参与的基本条件是基本教育和文化知识的广泛普及,以及对政府和公共事务基本知识的掌握。另外,作为支持性条件,政治文化很重要,它应该珍视参与的价值、珍视所有公民的平等和尊严。后者也暗含了包容政治和社会上的差异,从而使得团体和个人接受他人(包括弱势的党派及其对手)在法律上的同等权利。
     
    竞争。为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体,一个政治体制中的政党之间必须有定期、自由并且公平的选举竞争。但民主政体随其竞争程度不同而不同——新兴政治力量进入选举领域的开放度,现任官员被罢免的难易度,以及相互竞争的政党获得大众媒体支持和竞选资金的平等性。根据选举体制的类型,民主政体在关键性选举上可能或多或少地允许有一定的间隔。在这里,我们发现了在竞争的总目标下,各次级目标之间的替代关系。基于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在竞争的一个方面表现很好——众多政党进入选举领域和议会的难易度——但它却以牺牲竞争性的另一方面为代价,即权力更替的难易度(或者选举过程的效率),因为拥有相对有限选票的众多政党倾向于产生一个拥有稳定政党联盟的联合政府。[v]没有一个客观的推理方法来决定哪种制度产生高质量的民主(尽管阿伦德.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认为比例代表制在民主质量的其他维度――比如妇女和少数民族得到更平等的代表――上表现不错)。
     
    有力竞争的一个条件是法律和宪政的有序性。在当代民主政体中,对政党和竞选的资助对选举的结果非常重要,以至于新兴政党和候选人至少需要一定的资金,否则无法真正参选。人们对限制竞选花费的法律的功效深表怀疑——部分是因为无论在新的还是老的民主政体中,他们都太容易蒙混过关了——主要政党公共资金的限度及政党和竞选捐赠全面快速的报告看上去推动了选举的公平性和竞争性。[vi]在简单多数票当选制度下,选区划分的办法也对竞选产生很大的影响。当政党团体能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划分选区时(就象在美国那样),他们很可能以有利于本党,有利于当选的方式划分选区。当然,选举的竞争性也取决于获取媒体资源的公平,媒体所有者(及其观点)的多元化,社会上经济资源的广泛分布,以及独立的司法部门对政治权利执行的保障。同时与水平可问责性也有关,因为选举中对自由、公正(以及相应的竞争性)的一个最重要的制度上的保证是一个独立且有权威的选举委员会。[vii]

     
    垂直可问责性。可问责性是当选的政治领导人有义务就其政治决策回答选民或宪政团体的问题。安德烈亚斯.斯格得勒(Andreas Schedler)认为,可问责性有三个方面:信息、正当和处罚(或补偿)。[viii]这些大致勾勒出这样几个阶段:公民了解公共行动、聆听领导人就这些行为提出的理由,决定是惩罚还是奖励这些领导人(往往是通过把他们罢免或是让他们连任的方式)。
     
    这样的问责制被称作是垂直的,它看上去是向上的,从公民向领导人。正如菲利普.C.施密特(Philippe C.Schmitter)指出的,在现代民主政体中,代表(通过选举或是别的方式产生的)在公民和统治者之间的负责关系上扮演着关键的调解者角色。政治竞争和参与是垂直可问责性的关键条件,选民关心度,信息和选举结果的是否经得起推敲也很重要。同时,垂直可问责性要求政治竞争和权力分配足够公平,从而使得使各级政府都能有可替代选择,以及使选举结果发生改变或至少存在改变的可能。目前公民社会(媒体、利益集团、思想库等)监视、质问、要求理由的做法要求这些组织在行动上享受自由,要求法律保护他们不受胁迫和惩罚。
     
    水平可问责性。民主质量,包括垂直可问责性的运作过程——也要求在位官员行为守法、恰当,并且不仅仅回应支持者,也要回应反对者以及其他官员和拥有监督所需的专家和合法权威的机构。由于政府中的某一官员或部门大多以水平的方式而不是作为通常的“命令与服从”关系的一部分来回应其他官员或部门,因此,这被称作水平可问责性。水平可问责性机构的例子包括立法部门的反对派、立法机构组成的特别调查委员会、法院、审议机关、反腐败委员会、中央银行、独立的选举机关、政府调查舞弊的官员及以其他旨在检查和限制执政者权力的部门。[ix]
     
    水平问责性首先依赖于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其他独立于政府但并不想与政府竞争以取而代之的公共部门对政府进行监督和制衡。但是,水平问责制中的各机构自成一个体系,如果这个体系要运作,就必须拥有机构能力、培训和有能力、有精力、负责任的领导。正如法律本身一样,水平问责性的机构能被用作反对政治对手的武器,但这是建立在破坏整个政治体制网络可信性的代价上的。
     
    自由、平等与回应性
     
    自由可以看作包括三种权利: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或者社会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 竞选权和组织政党的权利。这些权利使得广泛的政治参与和竞争以及相应的垂直可问责性成为可能。
     
    基本的公民权包括个人的自由、安全和隐私;思想的自由、言论和信息的自由;宗教自由;*会、结社和组织(包括组成工会和政党)自由;行动和居住的自由;获得法律保护和适当程序的权利。还有许多可以被称作“公民经济权利”,它们不仅包括私人财产权和经营权,而且包括与就业相关的权利、获得合理报酬和休息的权利以及集体讨价还价权利。
     
    确保政治和公民权需要许多公平的体制条件以及上面提及的水平可问责性,包括对参与、竞争和垂直可问责的尊重。 体制上最重要的是拥有一个独立的、有能力的和被赋予宪法上权威的司法机关,以及相应的保障法治的广泛司法(和文化)系统。最后,如果如富兰克林所说:“警惕是自由的永恒代价”,那么,公民自己——在公民社会中,外在于政府,组织起来并得到媒体等机构的支持——必须时刻关心并坚持捍卫自己的权利、自由和选举过程的完整。
     
    平等。前面讨论到的许多维度都暗含着或需要——民主这个词本身通常也体现着——所有公民正式的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好的民主确保每个公民和团体享有同样权利,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都能真正地、快捷地与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接触。要想防止不公平的出现,就必须关注于不公正的歧视,这些歧视可能基于性别、民族、种族、宗教、政治立场和其他本不相关的因素。
     
    平等是永远不会完美实现的理想,即使是从严格的政治意义上讲也是如此。正如迪特里希·鲁斯切梅耶(Dietrich Rueschemeyer)所说,受过良好教育、拥有更多信息和更多资源的个人与团体不可避免地在形成公共辩论和偏好、决定政治领导人和政策的选举中拥有更多权力。民主并不要求一套特定性质的社会或经济政策,但它在实践中的确预示一定程度的政治平等,这种政治平等在财富和身份不平等过于悬殊的情况下实质上是不可能的。一个越来越流行的解决方案——如果新民主宪法可以作为一个例子的话——是通过宣布某种物品(健康、教育、和最低收入等)是“社会”权利来减轻不平等。但问题是不像“第一代”政治和公民权利,它们可以通过“消极”手段,即政府放任民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而社会和经济权利则为了实现花费巨大的物质目标使对政府施压。
     
    除了政治意愿外,社会权利促进的主要先决条件是充裕的物质财富,以此支持社会政策和远大战略,从而在追求平等的同时兼顾自由和效率,并使得繁荣成为可能。效率要求可利用的资源尽可能地流向基础设施,特别是人力资本(公共健康和教育),随着时间的流逝能提升穷人的生产力。它反过来要求遏制腐败,因此要求强有力的垂直可问责性。
     
    正如鲁斯切梅耶指出的,合理地促进平等这一关键历史性任务落在了致力于代表底层阶级和社会团体的自治组织和政党肩上。特别是,统一强大的工会在获得更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上扮演着重要角色。[x]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体系保护着服从者和弱势者的组织、*会、抗议、游说、竞选和选举的政治和公民权利。
     
    回应性与垂直可问责性相似(以及相应的参与和竞争),并反过来影响了公民对民主表现及其合法性的满意度。正如小G.宾厄姆·鲍威尔(G.Bingham Powell,Jr)解释的,当民主过程促使政府“制订和实施公民需要的政策”时,民主政府是回应性的。鲍威尔注意到民主回应性的三个环节。首先,选择是构建而成的,它整合公民各种选择,各个方面的政策偏好,使之成为更连贯的国家政策选择,这一选择由竞争的政策提出。第二,公民的选举偏好能聚集(国别不同,方式也不同)起来,传递到负责政策制订的政府。第三,选任官员(及其被任命者)随后兑现他们的政策态度和承诺,产生实际的政策结果。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回应性很复杂,难于评价。即便是受过良好教育、消息灵通的公民也不是总能辨认他们的利益,政策选择需要技术专家的评价。政策制订者必须做出权衡,在公民短期偏好和长期利益中做取舍。还有,正如鲍威尔所说,当竞选中议题呈现多方位时,获胜的政党很难推断出清楚的政策要求。
     
    有利于回应性的因素与垂直可问责性的类似,即活跃的公民社会,功能良好的政党组织等等。政府在把政策偏好聚集后,能将其付诸政策和计划,对回应性也很有益处。正如鲍威尔所说的,这就要求能力强又诚实的公共官员。强有力的水平可问责性显然很有帮助。
     
    至少有三个因素在客观上限制了回应性。领导人寻求最大限度的自主,并在公民理解其利益时,予以操纵甚至煽动。第二,大众资源可能十分有限。负责任的治理——与纯粹的回应性相对——包括确定优先性和做出困难的选择。即使是最有使命感的、善良的民主领导人也不能让每个人满意。最后,全球化给大众主权施加了限制。 其中,有些是超国家治理机构的直接工作,比如欧盟,其他的一般(特别是在发展中世界)来自国际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外国资本。
     
    民主质量的体系
     
    我们在这里已经列举了民主质量的八个维度。从某种意义上讲, 我们可以谈论民主的不同“质量”,并分别评价每个维度的发展水平。但正如我们强调的,这些不同的方面彼此密切影响、相互强化,最后会聚成一个体系。 尽管有可能区分低质量民主的不同类型, 它们在不同的维度有所欠缺, 其中的各个维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倾向于一起运动,或者朝向民主的改善和深化,或者朝向民主的衰退。如果我们发现民主在某些方面非常弱,比如自由和法治,在民主质量的其它方面往往也存在显著缺陷。
     
    民主不同要素间的密切互动、相互重叠,以至于有时人们很难知道一个维度在哪里结束,另一维度在哪里开始。没有对公民权和政治权的保护和发展,许多公民就不会有能力参与政治过程,无论在选举还是非选举领域。除非人们能公正地、不受阻碍地进入选举领域,否则垂直可问责性可能被严重破坏。它不仅需要防止选举欺骗,对选民、候选人和政党的暴力行为和胁迫,也需要——如戴维·比瑟姆所说的——防止对选举权更狡猾的毁誉,选举权还包括联络政治经费和大众媒体的平等权利(或途径)。如果,由于执政党以不正当手段而取得的优势,选民不能通过在选举中以支持反对派的方式传递他们对在任者的不满,或者任何一个政党(无论是执政的还是在野的)压制了它的对手,以占据绝对优势的资金和在媒体方面的优势,将对手的信息完全淹没,垂直可问责性的选举维度就会被破坏。如果选民不能在投票时有效地让统治者负责——把做出他们喜欢的政策承诺的反对派选上去——那么,在鲍威尔所定义的回应性的关键链条就会出现断裂。
     
    因此,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对政党、利益集团和组织的有力参与和竞争非常关键,后者构成水平可问责性和回应性。这些对水平可问责性也很必要,因为在得到垂直问责机构,特别是大众媒体、NGO组织和公民社会其他成员的支持、恳求和通告之后,这些国家机构变得更加积极有效。
     
    但是,没有法治,上述事情都是不可能的,公平的司法确保了权利,处罚并阻止了对垂直问责和水平问责这些体制的违反。没有强有力的水平问责的机构,法治也不能维持,滥用权力会风行。强有力的水平问责机构也确保了竞选中的选举手段和垂直问责制不被滥用。与此同时,参与性公民,在投票站投票,在公民社会以各种组织方式行动,这些是防止行政当局破坏法治和善治机制的可能的最后一道防线。
     
    自然,所有好的事情不会平衡共存。比如,一个对多数人愿意积极回应的政府,可以会被诱导而忽略少数人关心的事情甚至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大众主权程序上的最大化——参与,竞争,和垂直问责——有时可能对自由和平等不利。因此,高质量的民主并不是在民主质量的每一个维度都表现出色,而是各种相互牵制的优点之间的一种平衡。正如吉力摩·奥唐奈(Guillermo O’Donnell)所说,多元政体 (或者依据暗含的意思,好的强健的民主政体) “是三大历史潮流或传统的复合体:民主,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xi]以这种方式看,公民及其组织参与、竞争以选择和取代他们的领导人,并从他们那里得到回应。这就是民主的要素。但自由的要素在法律下保护了所有个人和团体的权利,而共和要素(通过不经选举的水平问责机构)强化了法律的至高地位确保公共官员为公共利益服务。好的民主政体平衡并整合这三个不同的传统。然而,他们是以各自独特的整合和体制设计实现这一点的,这一点提醒我们民主的质量是灵活、多元的概念,由社会的规范选择形成。
     
    当然,让人头疼的哲学和实证问题仍存在。高质量的民主一定会产生高质量的结果并让公民满意吗?质量的改善是否会解除许多国家里民主体制下的公民明显增长着的不满呢?政府可能在民主质量的八个维度表现都不错——包括回应性——但仍不能让多数人完全满意。这种情况完全可能发生。这有如下几个原因:首先,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公民并不总是知道什么政策恰好产生他们满意的结果,比如经济繁荣和稳定下的充分就业。第二,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新闻、资讯以前所未所的速度到达公民那里,它们彼此竞争,争夺人们的注意力,这就导致了大众媒体追求轰动效应和曝光负面新闻的倾向。 这使得民主的失误看上去往往比以前影响更坏。第三,正如我们讲到的,民主的回应性存在内在的复杂性和多面性。社会上有众多的不同利益,以众多不同的方式聚集,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的利益和关注点都做出回应。民主是关于竞争和选择的,失败者注定不满意,至少暂时是这样。
     
    也就是说,我们仍然认为至少对民主重新关注部分涉及程序和制度,而且并不仅仅是因为对政府失灵的知晓,还来自公民对民主在程序上,实质上以及结果上能带来什么的更高期待。我们相信这是适合民主体制下的公民的,这些公民越来越见多识广,逐渐觉醒,希望更大规模的参与,进一步的可问责性、透明度和竞争性,更坚强的法治;更多的自由和平等;更有回应性——或者至少理性回应——的政府。事实上,我们民主制长期以来的进化表明,如果公民能被有效地动员起来,对更高质量民主的渴望是能够逐渐实现的,尽管可能仍不完善。

    原载《民主》杂志2004年10月第4期,总第15卷。

注  释
   



    [i] 关于民主质量的讨论会于2003年10月10日至11日在斯坦福大学民主发展与法治中心召开,包括这里的七篇文章以及六对案例对比研究的论文集将于2005年由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出版。
     
    [ii] See for example, among a myriad of possible sources, 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
     
    [iii] For a related approach, see David Beetham, “Towards a Universal Frame-work for Democracy Assessment,” Democratization 11 (April 2004): 1–17.
     
    [iv] 这也包含于正式民主评估的目的之中。See David Beetham, et al., eds., International IDEA Guide to Democracy Assessment (New York: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available at www.idea.int/ideas_work/ 14_political_state.htm.
     
    [v] See the debate among Arend Lijphart, Guy Larderet, and Quentin L. Quade in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 Plattner, eds., The Global Resurgence of Democracy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3).
     
    [vi] Michael Pinto-Duschinsky, “Financing Politics: A Global View,” Journal of Democracy 13 (October 2002): 69–86; 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Money and Politics: A Guide to Increasing Transparency in Emerging Democracies, November 2003, www.usaid.gov/our_work/democracy_and_governance/publications/ pdfs/pnacr223.pdf.
     
    [vii] Robert Pastor, “A Brief History of Electoral Commissions,” in Andreas Schedler,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 Plattner, eds., The Self-Restraining State: Power and Accountability in New Democracies (Boulder, Colo.: Lynne Rienner, 1999), 75–82.
     
    [viii] Andreas Schedler, “Conceptualizing Accountability,” in Andreas Schedler,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 Plattner, eds., The Self-Restraining State.
     
    [ix] Andreas Schedler,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 Plattner, eds., The Self-Restraining State.
     
    [x] Dietrich Rueschemeyer, Evelyne H. Stephens, and John D. Stephens, Capi-talist Development and Democrac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
     
    [xi] Guillermo O’Donnell, “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 in New Democracies,” in Andreas Schedler,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 Plattner, eds., The Self-Restraining State,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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