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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职务犯罪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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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13:5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民网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宋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
《规定》共十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了对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的法律监督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内部工作机制;规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范围;明确了同步审查的责任主体;确定了同步审查的程序;规定了同步审查的重点;规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出现意见分歧的处理方式;规定了研究协商程序;明确了同步审查的责任追究等。
《规定》确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八方面内容,如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情形;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或者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判轻罪、轻罪判重罪的情形;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影响公正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规定》特别指出,对于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法院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上下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上下两级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已经同步审查的,上一级法院针对同一案件作出的第二审裁判,收到第二审裁判书的同级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及时审查,一般不再报其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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