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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 第五章 人民民主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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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22:1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按照马克思的原意,无产阶级专政是指从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即在废除资本主义制度和建立共产主义制度之间的过渡阶段中,无产阶级独掌国家政权。其中还包括“剥夺剥夺者”这样的内容。这个思想首先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后来,马克思在致魏德迈的信中,在谈到自己的理论贡献时,对无产阶级专政再次作了说明。马克思指出:“至于讲到我,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的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见《马恩选集》第四卷,332页、333页)
在很长时间内,无产阶级专政都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一个最核心的内容。列宁曾经这样说过:“仅仅承认阶级斗争的人还不能成为马克思主义者,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能成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容又作了一些补充。即镇压剥削阶级反抗和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等。
列宁逝世以后,在前苏联长期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无产阶级专政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虽然对此在理论上也有人持有不同见解,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作为过渡阶段应与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有所区别)但是,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看,无产阶级专政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首先,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即意味着阶级的存在;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实现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那么阶级如何划分?其次,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否意味着全体无产阶级的利益得到了保证,如果无产阶级的利益得到了保证,那么其他阶级呢?第三、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之后,如何确定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事实上,以上问题都是困扰着前苏联政治的难点。在赫鲁晓夫执政时期,苏共曾提出“全民党”和“全民国家”的口号,力图摆脱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造成的困境。但由于在计划经济和所有制方面的僵化,以及冷战的巨大压力,这些变化并未给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带来新的生机。
二、        毛**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虽然中国***多次宣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但它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有了很大的区别。至少也是结合了中国的国情,对无产阶级专政作出了新的解释。(例如,美国学者很早就指出,在毛**的理论中,无产阶级的经济界限已被打破,仅仅成为一种精神标志。)
毛**在自己的著作《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说明。毛**指出:“‘你们独*’,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讲对了,我们正是这样。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实行专政,实行独*。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果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进一步解释说:“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我们仅仅施仁政与人民内部。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的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这个影响现在还是很大的,并在长时间内存在着,不能很快地消灭。),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不使自己走入反动派指引的错误路上去,并继续前进,向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前进。”毛**还指出:“我们在这方面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人民犯了法,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这是个别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作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毛**的论述说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中,人民和民主的概念以及专政的对象。
1957年2月,毛**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对人民民主专政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提出了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判断言论和行动是非的六条标准。这六条标准在当时也被看作是判断敌我矛盾的界限。毛**指出:“根据我国宪法原则,根据我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我国各党派历次宣布的共同的政治主张,这种标准可以大致规定如下:(1)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不是***人民;(2)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3)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专政;(4)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制度;(5)有利于巩固共产党领导,而不是摆脱或者削弱这种领导;(6)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国际团结,而不是有损于这些团结。在这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共产党领导两条。”(《毛**著作选读》下册,788页7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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