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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有望近期出台 行政强拆或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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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0:55: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昨日上午获悉,新拆迁条例有望近期出台,新版草案经反复酝酿多次修改已较成熟。其抢眼亮点不仅有“补偿市场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体现,更被曝出“行政强拆被取消”。“与今年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有专家透露。
拆迁补偿一律公开
看过新版草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告诉记者:“补偿问题比年初的征求意见稿写得清楚多了。老百姓能很清楚地知道,哪种情况应得到补偿,哪种情况不应得到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的损失,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光在补偿数额上,在补偿方式上,也强调可选择的灵活多样,比如提供产权置换、回迁等。总体感觉草案比较强调补偿的人性化,满足个人需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说。她是参与拆迁修法的学者之一。“还有,强拆之前,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必须到位。另外,草案要求补偿一律公开,这样可以打消大家互相猜疑、攀比心理。”柴强表示。
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
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新版草案在明确这一点的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如入户调查、与被征收人谈判等,但该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明确政府征收,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现行的制度设计,政府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按照草案,今后不允许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参与搬迁,这意味着以后拆迁许可证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薛刚凌说:“征收的具体实施,实际是行政职能的延伸,因此这一机构应该是事业编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具体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草案拿掉行政强拆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证实,新版草案拿掉了行政强拆。
沈岿是去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议的北大5位法学专家之一。此后,他参加了立法部门的多次征询会。取消行政强拆是他的一贯观点。沈岿说:“在强制拆迁问题上,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是应有的平衡。”
事实上,强制拆迁并不等于暴力拆迁。多数人已搬迁,少数人拒绝搬迁的,将影响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强制拆迁必须有,但是严禁采取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文律师认为:“既然政府是征收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如果既能决定征收补偿,又能决定强制拆迁,那岂不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了吗?逻辑上就说不过去。所以,以后政府一律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法院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超脱,申请法院执行程序也更严格些。有专家分析,取消行政强拆,客观上会使政府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
一叶知秋
本期主持 谢秋莲
权力制衡
最新版本的法律草案有了长足的进步,如补偿一律公开;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政府不能靠征收土地营利;能不能强拆,政府没有裁决权,必须经过法院决定。
但是,要真正保护民权、遏制暴力拆迁,相信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首先这些条文要真正成为法条,还有很大阻力,在目前的土地财政之下,要让政府不通过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来谋利,要取消其行政裁决权,难度可以想见,修法工作去年底启动年初热闹一阵后无声无息至今就是证据。当然,在一个又一个惨剧之后,在强烈民意的推动之下,法律终会修改。
但如何防止法律成为镜中花水中月,是接下来要克服的另一道难题。孟子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温Jiabao也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权力的天性必然会想尽办法摆脱法律的束缚,只有公民权利意识的足够觉醒,才能形成监督力量,达成社会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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