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5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民事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1-2 09:1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 杨维汉)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是中国民事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个司法解释还对旅游消费者权益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体现了司法保护的人文关怀。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同时,司法解释还对消费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也指出,旅游者在旅游*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阅读:
2010.10.27
2010.10.25
2010.10.25
2010.10.20
2010.10.05
2010.09.13
2010.09.01
2010.08.30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28 12:26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