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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旅游者个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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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09:1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日)上午发布《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旅游者个人诉讼权利,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主要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打交道,当旅游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在集体旅游过程中,订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体推选的代表,而不是每个旅游者单独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如果没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不想提起诉讼怎么办?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旅游者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除合同签字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的个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诉。
  孙军工分析,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全方位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孙军工:大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证件、护照的安全,司法解释均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的权利,同时明确了旅游者对于旅游经营者收取的差价费的返还请求权,并且在民事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转团与挂靠等损害旅游者利益行为的后果与责任,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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