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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玉麟:尽快制定节能环保汽车标准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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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0:48: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制定和修订节能环保汽车相关标准
  ■制定实施促进节能环保汽车发展的税收政策和技术经济措施
  ■完善现行的购车减税和财政补贴政策
  ■制定和实施有区别的汽车排污税政策
  ■实施“低碳汽车”标志制度
  ■对“低碳汽车”给予多项减税、财政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
  2010年,我国延续了2009年的购车优惠政策,并作了部分调整,主要包括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但是,上述政策在促进节能环保汽车销售和使用方面存在不够科学合理的地方。为此建议:
  制定和修订节能环保汽车相关标准
  制定和实施有区别的强制性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和统一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全国实施统一的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新车不能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不能在相关地区销售;用车不能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不能通过年检;新车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禁止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
  修订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182-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适当提高“中国环境标志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和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确保“中国环境标志汽车”的先进性。
  修订国家标准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一方面规定用于市场准入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乘用车不得进口、生产、销售、使用;另一方面还应规定节能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限值以及能效等级,凡是符合该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属于“节能汽车”。不同等级的“节能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为制定和实施“节能汽车”优惠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修 订 国 家 标 准 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一方面规定用于市场准入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不符合该限制要求的轻型汽车不得进口、生产、销售、使用;另一方面还应规定低污染物排放轻型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凡是符合该限制要求的,属于“低污染汽车”。“低污染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制定和实施“低污染汽车”优惠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制定《低碳汽车》标准。《低碳汽车》标准应规定“低碳汽车”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
  制定实施促进节能环保汽车发展的税收政策和技术经济措施
  完善现行的购车减税和财政补贴政策。目前我国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以及对新能源汽车按纯电动车、燃料电池车、混合动力车三类分别进行补贴的政策主要是针对汽车节能的优惠措施。鉴于我国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单位里程燃油消耗量参差不齐的现实,建议以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为依据,凡是符合1.6升及以下排量“节能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无论实际上是1.6升以下或是1.6升以上排量的汽车,都给予车辆购置税减税优惠;凡是事实上不符合1.6升及以下排量“节能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尽管事实上是1.6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也不给予车辆购置税减税优惠。
  制定和实施有区别的汽车排污税政策。目前国家正在酝酿对汽车征收排污税。鉴于目前我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现状比较复杂,建议以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为依据,凡是不符合污染物排放限值基本要求的,不得进口、生产、销售、使用;凡是符合污染物排放限值基本要求,但不符合“低污染汽车”排放限值要求的,无论是1.6升以下或1.6升以上排量的汽车,都按照污染物排放实测值分档,再按年行驶里程计算征收车辆排污税;凡是符合“低污染汽车”排放限值要求的,无论是1.6升以下或1.6升以上排量的汽车,都按照“低污染汽车”污染物排放等级减免车辆排污税。
  实施“低碳汽车”标志制度。对符合《低碳汽车》标准要求的“低碳汽车”,国家应实施“低碳汽车”标志制度,即按照ISO14020系列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合格评定的法规规定,由企业自我申报,由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对符合要求的汽车授予“低碳汽车”标志。
  对“低碳汽车”给予多项减税、财政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一是对“低碳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给予国家和地方二级财政补贴。二是制定和实施对“低碳汽车”免收停车费和过路费过桥费的优惠政策。三是把“低碳汽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低碳汽车”作为公务用车,为全国人民做出表率。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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