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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形成草案初稿 未达成协议不得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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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10:2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搁置了大半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有了新进展。昨日上午,记者从参与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专家处获悉,新拆迁条例已形成草案初稿。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者沈岿向记者表示,目前,相关部门正在酝酿立法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补偿过低、补偿不公、暴力强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有望解决。《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如果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肯定将废除。
“新草案”
不能被地方利益绑架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等五位学者一纸《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递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涉嫌违宪,其内容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修改,此举激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明确要制定一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之后草案很快形成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此前又有消息称,新的拆迁条例很可能胎死腹中,沈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此消息进行了否认,他同时表示,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并拟将与修改《土地法》同步进行。参与起草新拆迁条例的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告诉记者,目前,草案(新拆迁条例)的修改方案已有了初步的思路,草案中的“被拆迁人”将用“被征收人”代替。
“目前重要的是搞清楚哪些利益双方在影响拆迁条例的进程,重大制度的变革总不能因为一些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而受到影响,不能受到地方利益的绑架。”他说。
沈岿表示,《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如果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肯定将废除。
新条例核心关注
双方未达成协议“不得强拆”
公民土地发生“被征收”时,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以“被征收人”所在地的房屋市场价为准,政府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被征收人同意并补偿合理的基础上,再进行拆迁,不得强拆。
商业性开发,开发商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对补偿条件认可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强拆。
政府应剥离“绝对商业利益”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绝对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开发商是搅在一块的。
这样一种改变,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而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事业)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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