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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将试行量刑改革 解决“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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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8:49: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司法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近年来,量刑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量刑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16日在海南三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全面部署量刑规范化改革。
  试点一定程度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指导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这标志着量刑改革即将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据了解,“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去年6月1日起,全国共有120多家指定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量刑规范。
  针对“同案不同判”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试点法院共审理试点15种罪名案件4.5万多件。试点前与试点后的量刑情况总体上保持平衡,没有大起大落。而且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引入
  熊选国说,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改革的一大亮点。
  熊选国指出,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熊选国说,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更有利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现象和案外人为因素干扰。
  ■ 量刑规范化改革档案
  ●亮点: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重点:将量刑纳入庭审
  ●试点时间:2009年6月1日
  ●全面试行时间:2010年10月1日
  ■ 访谈
  “控辩双方可辩论量刑问题”
  最高法副院长熊选国称将量刑纳入庭审可建相对独立程序
  成都孙伟铭醉驾案被判处无期徒刑,醉驾致多人伤亡的三门峡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6年零6个月。相似案件,量刑存在较大差异,“同案不同判”。1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三亚受访时称,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据新华社
  试点一定程度解决了“同案不同判”
  记者:量刑中为何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熊选国:我国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这是量刑不规范的一个表现形式。这个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首先,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宽泛。其次,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以往庭审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往往是法庭调查辩论的工作重心。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即使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往往会有不同的“估法”,有的估得重一点,有的估得轻一点,结果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三是量刑情节的适用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
  记者:试点的效果如何?
  熊选国:改革试点使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亮点是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记者:此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亮点和重点是什么?
  熊选国: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改革的一大亮点。量刑建议包括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这样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法院公正量刑。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比如,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此外,通过量刑标准和量刑过程的公开,使民众更加理解、支持法院工作和判决结果。一名被告人家属对我说,过去有案子就想找熟人,钻门子,现在这样,就不用找谁了。
  “电脑量刑”是一种误读
  记者: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过多、统得过死?
  熊选国: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主观能动性,不搞“一刀切”。规范可以限制自由裁量权滥用,加强监督制约。如果不规范,就容易出现司法腐败行为。
  记者:有的法院为量刑规范开发了电脑辅助量刑系统,会不会发展成“电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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