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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刑法学模拟试题(含详细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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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6 17:07: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1-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2.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
B.强奸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拐卖妇女罪

3.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这属于( )。

A.空白罪状
B.引证罪状
C.叙明罪状
D.简单罪状

5.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 )。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坦白
D.立功

6.甲、乙、丙在一起闲谈。乙说:“偷东西,哪个都会干。比如趁商店快下班时躲藏在商店里不要走,然后等到夜深人静时,拿点里面的东西再想办法出来就是了。”丙听后便于当天如此这般,潜入某商店盗窃了几件衣服,乙的行为构成( )。

A.不犯罪
B.从犯
C.教唆犯
D.主犯

7.以下属于减刑的是( )。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年
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D.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8.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遭流氓袭击,王某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成员,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

A.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B.过失致人重伤
C.正当防卫
D.假想的防卫,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论处

9.下列不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有( )。

A.武装掩护走私的  
B.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C.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D.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伪证的

10.刘某是15岁的中学生,因迷恋电子游戏,在电子游戏厅老板赵某的唆使下,闯入附近一居民家中行窃。刘某见该居民家中只有其女儿一人在家,遂起歹念,予以强奸,后逃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刘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B.赵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C.对赵某免除刑事责任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甲欲杀乙,用菜刀对甲的胸部砍击,乙倒地后甲误认为乙已经死亡,便迅速逃离。乙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因护士在输液时用错药物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伤害罪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过失致人死亡罪

12.甲在盗窃时被75岁的老妇发现,老妇喊“捉贼”,被甲打了一耳光。老妇上前夺被甲拿走的戒指时,又被甲推了一把。老妇趁甲在翻其他东西时,拿起斧头向甲的脑袋砸去,致甲重伤。老妇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伤害
D.事后防卫

1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A.按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形处理
B.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C.交通肇事罪转化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D.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14.刘某应聘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半年内,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公司财务部虚报冒领公款一万余元,供给朋友做生意用,刘某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个罪名? ( )

A.贪污罪
B.侵占罪
C.挪用公款罪
D.不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

15.甲、乙、丙三人夜间去建筑工地偷木材。到工地后,发现在一间房子里有一名老工人在值班,于是他们商量由甲上前把值班室的房门锁住,不让老工人出来,由乙、丙两人去搬木材。在搬木材时,因声音较响,引起老工人警觉,他想出门来察看一下,由于值班室门被锁,老工人无法出门。甲、乙、丙三人搬完木材后即离开工地。甲、乙、丙三人构成( )。

A.盗窃罪
B.抢夺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

16.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钱被追回。在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推开,窜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应以抢劫罪论处
D.尚未构成犯罪

17.某乙为出租车司机,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给数位卖淫女通风报信,致使查处活动失败。某乙构成( )。

A.妨害公务罪
B.协助组织卖淫罪   
C.包庇罪
D.窝藏罪

18.某群众在马路上捡拾到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3000元),送交值勤民警寻找失主。民警寻找失主未果,乘机据为己有。民警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贪污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19.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只能由( )构成。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司法工作人员
C.行政执法人员
D.法院执行人员

20.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 )

A.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
C.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21-2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法条竞合构成要件包括( )。

A.必须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B.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数个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刑法条文
C.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存在着手段和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D.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系

22.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下列哪些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抢劫罪
C.贩卖毒品罪
D.故意伤害罪

2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某甲欲杀害某乙,自感力不从心,就极力要求朋友某丙一起去。某丙则劝阻某甲不要杀害某乙,某甲不听劝阻。某丙遂打电话报案。公安干警火速赶到,将正在赶赴某乙家途中的某甲抓获。
B.周某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李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李某负轻伤。
C.黄某向检察机关投寄诬告信,捏造马某贪污国家财产5万元的事实,后来因为惧怕承担法律责任,就在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前撤回控告。
D.刘某夜间潜入某妇女房内企图实施强奸,他摸索着往妇女床前走时不慎踢响了地上的脸盆。该妇女惊醒后大呼有贼,刘某害怕,迅速逃离。

24.主犯的处罚原则是( )。

A.应当从重处罚
B.可以从重处罚
C.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领导的全部犯罪处罚
D.对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5.具有下列那些情形之一的抢劫犯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A.冒充公安局的干警抢劫的
B.持刀抢劫的
C.抢劫银行运钞车的
D.闯入居民住宅抢劫的


三、简答题:26、27两小题,每题6分,共12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26.简述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27.简述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三者之间的区别。


四、辨析题:28小题,共8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28.外地人甲开车经过济南市,被当地交通警察将车暂扣在当地的指定存车场内。当晚甲伙同乙、丙、丁等人,携带凶器威胁看车人,并打了看车人两拳,将车抢走。某著名高校的周教授说:“甲、乙、丙、丁四人构成抢劫罪。”请对周教授的判断进行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29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29.《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说明
(1) 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 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 本条所规定的“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和“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


六、案例分析题:30小题,1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30.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了各种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着,就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害怕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到单位大门口,就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那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员杀死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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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6 17:17:22 | 只看该作者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 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死刑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注意: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时”。同理,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本题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熟悉程度!
2. 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而不另外构成强奸罪。
3. 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5.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因为甲是被动归案,所以不成立一般自首。又因为甲主动交待的是“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其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都是盗窃罪,所以不构成特别自首和立功。本案构成坦白。坦白是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6.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本案中,乙没有教唆的故意,不构成犯罪。这属于“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情形。
7.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8.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本案中,因李某不是不法侵害人,而王某对其实施防卫,致其重伤,属假想防卫。但是王某在当时条件下并不能预见,所以应以意外事件处理。
9.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0.B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5岁的刘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他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赵某教唆未满18岁的刘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11.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未遂。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枪向被害人射击,被害人应声倒地,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已经中弹死亡,持枪逃离犯罪现场,实际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轻伤。
12.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具体到本案中,因为被害人老妇已经是75岁高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13.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形处理。
14.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挪用资金罪。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5.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甲、乙、丙三人用锁值班室门使老工人无法反抗的方法强行劫取木材,构成抢劫罪。
16.B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本案中,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疑。甲猛推开乙逃跑的行为,尚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范畴,仍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17.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包庇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18.B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
19.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主体。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 答案: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淫秽物品的行为与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属于不同种的犯罪。前者属于《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后者属于《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因此,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二. 多项选择题
21.答案:AB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重复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的逻辑关系的刑法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判断是否存在法条竞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数个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刑法条文;(3)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系。一般而论,法条竞合情况下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是:1.作为法条竞合选择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2.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则依据法律规定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22.AB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D项之所以不选,是因为说得太笼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则不负刑事责任。
23.AC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C项属于犯罪既遂。A、D两项均属于犯罪预备。
24.C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主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5.AC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如D项,编者加注)(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如C项,编者加注)(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如A项,编者加注)七)持枪抢劫的;(B项是持刀抢劫,不是持枪抢劫,要仔细。编者加注)(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简答题
26.答案:死刑,也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罪犯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我国目前虽然由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需要而没有取消死刑,但是通过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相结合的方式对死刑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1)刑法总则对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如下。
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对此,应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性相统一的原则,即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相适应。
a.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样,这两种人也不能被判处死缓。其中,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羁押时怀孕的妇女。而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绝不允许为了判处死刑而让怀孕的妇女进行人工流产,即使流产了,也应当视作怀孕时的妇女。
b.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的核准权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c.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制度的规定,大大缩小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同时,为了保证死缓制度的正确执行,刑法对死缓执行的判决及其核准作了明确规定,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而且,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刑法》也规定了明确的处理办法。其中包括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即减为无期徒刑。还包括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即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对那些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大的,死不悔改的犯罪分子,才能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有这些规定,都为那些被判处死刑而不需要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留下了改过自新的出路。
(2)我国刑法分则也对死刑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反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表现为,在法定刑的规定中,对可以或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状的描述,往往都用了诸如“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样的条件限制。另外,在刑法分则中,除了极个别的例外,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规定,并不是绝对的法定刑,这也从死刑的规定方式上保证依法适用死刑的,只是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
★重要提示:死刑问题每年必考,以往多为选择题,在以后的考试中极有出大题的可能,请务必重视。
27.答案:三者之间的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经营和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等,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非国有工作人员,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职务的廉洁性和本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国有财产和非国有财产,侵占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都必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占罪无此限制,并且贪污罪可以有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手段。
(4)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贪污的是国有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则是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四.辨析题
28.(1)周教授的判断是正确的。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只限于动产。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司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的行为。
(3)《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本案中,汽车虽然是甲自己的,但是因为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之中,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所以,甲伙同乙、丙、丁等人,携带凶器将车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1)本条的罪名是伪证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构成特征:a.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b.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c.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d.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3)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1)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犯罪是否实施终了为标准,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属于能犯的未遂。
实施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李某是在犯盗窃罪以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的,符合转化型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刑法的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处于犯罪故意,准备了杀人的匕首,在尚未实施杀人行为时即被捕获,应属于预备犯。
(4)李某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两次都符合犯罪构成而且触犯不同罪名,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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