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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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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14:3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民主权指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全体人民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更换或推翻它。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主权表现为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或通过直接创制与复决等方式,制定或修改法律,选择和监督政府。古代的民主思想中就蕴含着人民主权观念。古希腊和罗马的城邦时代,城邦国家在理论上属于全体自由民所有,公民大会或人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希腊文中“民主”一词的原意即“人民的统治”。伯里克利把民主制度解释为政权在全体人民手中的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参与城邦的最高治权,是公民的本质特征。西塞罗把国家称为“人民的事业”。这个时代人们还不知道代议制度,所谓人民的最高权力是通过直接民主的形式实现的。公民或人民的概念十分狭隘,奴隶、外邦人、妇女等大多数居民被排除在外。在16世纪反抗专制王权的斗争中,法国胡格诺教徒中产生了一批反暴君派政治思想家,代表任务有法兰西斯•奥特芒和P•莫耐(Philippe du Plessis Mornay)。他们或者以契约论为依据,或者诉诸于历史传统,声称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的同意是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国王的权力是人民的委托,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才能继续行使他的权力,人民有权拒绝服从甚至反抗暴君。他们所说的人民主要指等级议会和官吏,而不是任何个人和人民整体。新教思想家G•布坎南(Georg Buchaan)和天主教法学家胡安•德•马里亚纳使反暴君派思想更具人民性和非宗教色彩。他们认为,在建立国家时,人民不是通过代表而是直接与统治者订立契约,把权力委托给了国王,人民仍然是最高权力的所有者,全体人民和任何个人而不仅仅是他们的代表,都有反抗暴君的权力。反抗暴君不仅是宗教责任,也是世俗的权利。这些思想个构成近代人民主权思想的直接来源。17世纪英国革命期间,这些思想被广泛接受和发挥。以J•利本尔(John Lilburne)为首的平等派提出了激进的民主纲领,最早阐述了人民主权思想。他们要求所有的人在政治权利方面一律平等,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议会和政府的权力是代表性的和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J•卢梭完整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人们在建立国家时,每个人通过契约把所有的权力都转交给了集体,在由这样的契约所建立的国家里,所有的人在政治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人民集体经常表达出来的意志成为“公意”,它构成主权。主权即公意的运用。人民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它必须由人们直接行使,不能被代表,它是统一的,也不能被分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应该执行人民的意志,受人民监督。政府官员是人民的 公仆,人民有权任用和罢免他们。以T•杰弗逊为代表的18世纪美国民主思想家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代议制度结合起来,使人民主权主要表现为人民选择代表参与政治决策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并使它与法治和分权原则结合起来。这些思想体现在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中,也得到法国《人权宣言》的肯定。从此以后,人民主权原则成为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主要宪法原则之一,成为欧美及其它一些地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战斗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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