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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彻底封杀公款出国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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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7:0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建议之制度

必须防止制度缝隙

中央纪委出台《解释》狠刹公款出国(境)旅游风,显然是制度层面上一次高规格的“念紧箍”行为,彰显出高层惩治腐败,破公款出国(境)旅游困境的重大决心。

既然是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制度保障,那么这项制度从制定上就应当做到严密不留缝隙,否则,就容易给腐败者留下逃脱的缺口,为今后治理埋下隐患。比如,《解释》中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就存在有制度缝隙之嫌。因为“情节严重”是一个不具有量化的模糊标准,所以究竟公款出国(境)旅游到何种程度算“情节严重”,恐怕很难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制度执行自然也会大打折扣。

其实,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本身就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尤其作为组织者的党政官员,这种组织行为背后的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为恶劣,理应受到党纪和政纪的严惩,而今有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作为底线,定性时难免会为腐败者留下“制度空间”,再加上这些组织者大多身居要职,处罚起来容易变得轻飘飘。赵国旗

■建议之监管

需要监管关口前移

从规定来看,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组织用公款出国游加大了处罚,但这种处罚往往是事后,这些组织者虽然受到了党纪政纪应有的处罚,但给国家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也让个人为此付出了政治前途和经济利益的双重损失。

一项好的监管制度,能够发挥巨大的预防作用,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监管的关口前移,把防患于未然作为监管工作的侧重点来进行推动。做好监管关口的前移,通过纪检部门有效监督政府机关行政开支,防止政府机关随意使用公共资金;通过政务信息公开,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通过细化审批程序,使得公款出国游的审批和审核过程更加全面、规范和透明,从源头上堵塞公款出国游,让处罚公款出国游组织者在事后发挥威力,更应在事前也能发挥防患于未然的效能。井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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