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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案二审庭审今日结束 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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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01:38: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15日)中午12:40时,历时两天半的文强案二审庭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结束。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中关于文强犯强奸罪部分。在上诉人文强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文强在最后陈述中说,法院充分保障了他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对法院公正司法的精神表示感谢,希望法庭能够高度重视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他表示,自己确实收受过下属的钱财,但是同这些人职务提拔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他承认收受过岳宁、王小军、马当等人的钱财,但不明知这些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

  文强说,他在被羁押期间深刻反思了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主、客观因素都存在,主观上的因素是主要的,为此,他曾向有关方面作出过深刻的检查,写下过悔罪书。最后,他表达了认罪伏法的态度,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判决。

  在昨日(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部分的法庭辩论中,文强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文强收受财物是否存在具体请托事项、部分受贿事实的认定等成为庭审的焦点。

  文强在自行辩护承认赵利明春节期间给其送过一些钱物,也通过周晓亚收取了赵利明财物。但其辩称,他也送过赵利明一些东西,在他看来,他和赵利明之间的经济往来是正常的人际交往。

  针对他和周晓亚共同受贿的部分,文强辩称,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他大多数并不知情,不应对周晓亚收受的这些财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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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6 01:38:19 | 只看该作者
在文强自行辩护结束后,文强的第一辩护人提出,存在制约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在春节、生日时送礼的不能一概算作是受贿。

  文强的第二辩护人认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数额是一定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另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

  昨晚,出庭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时表示,一审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检察员表示,文强、周晓亚不论以何种目的收受他人钱财,实际上为其升迁提供便利,是利益回馈,因此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针对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检察员认为,文强受贿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不论是下属,还是黑社会;不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办公室;不论钱多钱少,都来者不拒,其行为丧失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文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死刑判决,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昨晚,上诉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分别做了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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