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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称现实收入差别可分为七种情况 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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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0:57: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康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政府应通过再分配手段抑制、缓解收入悬殊;努力发展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目前,中国现代化发展的一个主要矛盾就是收入分配悬殊问题。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将成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制度建设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一项主要任务。而谈到调节收入分配,就应该找到这个事情的源头——收入差别。现实的收入差别可分为七种情况。

    第一种源于诚实劳动中努力程度和辛劳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是由“多劳多得”而来。这种收入差别,是改革开放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后必然有所扩大的合理差别。

    第二种是源于个人禀赋和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

    第三种是源于要素占有的状态、水平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比如决定于先天的继承关系,因而个人在资金、不动产、家族关联、社会人脉等方面有所不同而形成收入差距。

    第四种是源于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比如买股票、中彩票等行为使人一夜暴富或血本无归,其中某些机遇因素不可否认。

    第五种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不够合理的“明规则”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比如,一般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明显高于非垄断行业。其规则即使“对内一致”,对社会其他群体却有明显的“不公”。

    第六种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中已实际形成而不被追究,或暂时不被追究的“潜规则”而形成的收入差别,大体上相当于人们所说的“灰色收入”,透明度很低,这些“潜规则”大都是不公正的,亟须整改。

    最后一种是不法行为、腐败行为所获得的“黑色收入”。不用说,这种行为是犯罪。

    以上几种情况,第一种和第二种,政策应该予以鼓励,或以鼓励为主加上再分配的人为微调。第三、四种,政策应作适当调节,但不能做抹平处理,否则市场经济所需的首创、冒险精神将受到极大的抑制。而第五、六种则必须调节,关键是同时进行机制、政策转变。最后一种则必须坚决取缔、惩处。

    政府的作用应更多体现为:通过再分配手段抑制、缓解收入悬殊。对高收入应通过税收等规范手段适当调低;低收入阶层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缺口,应通过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措施填补。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一定要以“应保尽保”的原则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的另一项应尽之责,就是努力发展基本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政府应该提供诸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的社会保障这类公共产品。

    (记者  罗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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