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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新闻记者反对以所谓"侮辱"官员为入罪依据
(华语国际通讯社记者邓妏荔2007年8月31日华盛顿消息)据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美国参考》Eric Green 从华盛顿报道,因所谓"侮辱"国家元首而遭殃的新闻记者正在得到来自全世界各方面的援助。
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和美洲人权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等国际司法机构都已裁定所谓以"侮辱"官员为入罪依据的法律直接侵犯了言论自由权与新闻自由权,然而,很多国家依然在使用这类法律。
非党派组织"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媒体自由年度报告》的主任编辑卡林•卡勒卡尔(Karin Karlekar)在接受《美国参考》采访时说,有些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和非洲国家正陆续废除这些法律。违反这类法律可导致新闻记者遭监禁或受到高额罚款。
据"自由之家"提供的消息,印尼宪法法院(Indonesian Constitutional Court)最近宣布,禁止侮辱本国总统和副总统的法律属于违宪。在这项裁决宣布后,印尼法院于7月裁定两项以诽谤政府入罪的法律条款无效。
卡勒卡尔说,以所谓"侮辱"官员入罪的法律造成的更广泛后果是导致新闻记者实行"自我审查",他们担心在报道政府活动时会"触犯禁令"。她说,这种状况在中东国家尤为普遍。现行的这类法律鲜有强制执行的必要,因为这种法律本身已造成"恫吓效应",迫使新闻记者在报道中实行自我审查。
卡勒卡尔于5月8日在《美国参考》举办的在线访谈中回答有关新闻自由必备条件的问题时说,美国有些州和领地也有涉及诽谤罪的法律,但极少使用。
美国开国元勋曾于1789年制定了不利于新闻自由的《惩治叛乱法》(Sedition Act)。这项法律规定,如有人发表被视为侮辱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的文字,将以刑事罪论处。该法律曾遭到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等当时很多有名望的政治家的批评。该法律从未在法庭上得到应用,且已于1801年失效。
设在美国弗吉尼亚州(Virginia)的世界新闻自由委员会(World Press Freedom Committee)咨询团成员,《法律时报》(Legal Times)周刊驻美国最高法院记者托尼•莫罗(Tony Mauro)于4月11日发表文章说,"今天的某些公职人员或许希望他们仍能拥有这种手段来封住批评者的嘴。幸而,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原则已[在美国]深入人心。"
美国国务院积极保护新闻记者,反对根据相关法律罗织罪名对监督公共记录和官员行为的媒体实施禁令和惩罚。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局设立了"人权卫士基金"(Human Rights Defenders Fund),为倡导独立媒体和独立记者及相关问题的人士提供帮助。美国国务院还通过发表年度《各国人权报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记录世界各地的新闻自由状况。
世界新闻自由委员会于今年4月发表了一份长达306页的报告,调查了70个国家在2006年实施、修改或废除相关法律的状况。报告说,这类法律"与民主和言论自由的原则水火不相容"。
这份报告的编辑玛里琳•格林(Marilyn Greene)对《美国参考》说,有关这类法律的问题很值得注意,"因为如果新闻记者因担心被逮捕或遭受其他惩罚而不敢充份监督本国公职人员的行动和政策,这些国家的公众就得不到需要的新闻和信息,无法对本国政府做出明智的判断和选择"。
世界新闻自由委员会项目主任哈维尔•西拉(Javier Sierra)说,实施这类法律最为严厉的国家有伊朗、土耳其、白俄罗斯、津巴布韦和摩洛哥。他对《美国参考》说,委内瑞拉并不实施这些法律,但"经常使用非常严厉的诽谤罪法"。
西拉说,这类法律起源于罗马帝国,目的在于"保护皇帝不受公众批评"。如今,这样的法律就像"悬挂在所有新闻媒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Damocles)剑",新闻记者不得不"冒着被监禁和刊物被查封的危险履行向公众发布信息的职责"。西拉认为,公共官员应该受到全社会更多的监督和批评,国际司法机构对此表示支持。
世界新闻自由委员会和其他8个媒体维权组织合作设立了"反新闻审查基金"(Fund Against Censorship),向面临刑事起诉的新闻媒体和记者提供援款。援款主要用于在诽谤性或其他被认为"有政治动机和企图封杀独立媒体"的刑事案件中雇用律师。
英国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提供新闻法和新闻政策方面的培训。牛津大学的比较新闻法与新闻政策项目(Programme in Comparative Media Law and Policy)将于9月举办"新闻法模拟法庭审判竞赛"(Media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促使公众关注保护新闻自由的国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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