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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县级法院否定高院判决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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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1:00: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袁名清 发自内蒙鄂尔多斯 北京
  备受国内关注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链接标记鄂托克旗法院“以下犯上”案件[/url],日前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庭审过程中,公诉方的数次言语被审判长敲击法槌提醒。
  据称,2005年,亚金矽砂公司决定改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内部股东出资集中收购其他分散持有的股权。公司的原股东郝辛卯开始准备收购,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新民等人并向后者借款928万元用于收购。收购完成后,郝辛卯将这些股权通过工商变更登记转移到了自己名下。
  检察机关指控,称这些收购的股权,其中用王新民等人的资金收购的,应当就是王新民的股权,郝辛卯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办到自己名下,这就借职务之便侵占了王的股权,所以应当构成犯罪。
  辩方则称,郝辛卯从王新民处拿到900多万元以收购股权是实,但这笔钱是借款而非委托收购股权的款项,因此王新民并没有股权。
  本案关注点,重要原因就是此前鄂托克旗法院一审否决了鄂市中院的民事终审判决和内蒙高院的再审维持裁定,媒体将此称为法院的“以下犯上”。在本次庭审中,双方对此争执激烈。
  辩护人提出,要认定郝辛卯是否侵占了王新民等人股权,前提之一是王新民必须证明自己有股权。但事实恰恰相反,因为鄂尔多斯中级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和内蒙古高级法院对此判决的维持裁定,已经明白地表示王新民没有股权。
  “判决一个人侵犯他人并不存在的权利,岂不是荒谬的?”辩护人说。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辩解说,因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刑事证明标准更加严密,因此,民事案件的判决,不应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辩护人接过话头说:“正是如此,试想,连证明标准很宽松的民事案件,都认定郝辛卯没有侵犯他人股权,证明标准更严密的刑事诉讼,怎么就可能证明郝辛卯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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