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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小时工资标准 最低6.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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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0:3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4月26日讯 今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发布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从2010年5月1日起,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起执行。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考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后确定。
  按照我省此次调整的新标准,济南市所属的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执行9.6元/小时标准;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执行7.8元/小时标准。(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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