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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务员局因招录考生问题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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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09:5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制日报讯 记者台建林 4月6日,陕西省首例公务员考生状告省公务员局案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开庭。法庭辩论焦点:城市规划专业,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区别何在
  在2009年的陕西省公务员招考中,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给省公务员局上报了一个“城市规划”专业岗位。招录工作结束后,综合成绩排名第二的考生发现,省公务员局招录的综合成绩排名第一的考生所学专业是“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并不是“城市规划”专业。诉至法院。
  原告的父亲张天文认为陕西省公务员局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招录条件为两年工作实践经验,本科以上学历,专业是城市规划,四个字写得很清楚。”而考第一名的娃娃学的是资源环境和城乡规划管理,从字面上有规划两个字,但是,这个专业在教育部高校本科专业目录里面属于地理科学类的一个专业,不是城市规划这个专业,省公务员局没有按照资格要求这样去审查。
  陕西省公务员局的应诉人员答辩说,虽然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在招录专业上有备注,但是,这应该是一个相关专业,不能仅仅局限在这四个字上。“我们对于城市规划这个岗位的理解就是,只要考生学过城市规划类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在实践中有这样的工作经验,都是符合我们工作要求的。”
  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辩护意见提出,把城市规划专业理解为学过城市规划知识,恰好说明公务员局的工作质量存在问题。城市规划专业就是城市规划专业,就像高校学生都学过哲学课程一样,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学的都是哲学专业。
  律师指出,在国家公务员报名考试“相关专业一览表”上,“资源环境和城乡规划管理”属于地理科学类。陕西公务员局作为招录机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庭辩论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个焦点,公务员局的工作人员认为,招录公务员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考生有意见应该先走行政复议程序,而不应该直接进入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走不走行政复议程序是法律赋予考生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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