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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内11座路桥贷款还清后继续收费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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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09:4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13分报道,珠海市路桥通行费的征收近两年来一直备受市民质疑。今年1月,律师孙农申请公开珠海11个收费路桥的相关信息。3月4日,珠海市路桥管理处给孙农复函。复函中显示,到去年年底为止,珠海11个路桥还贷项目的贷款余额已经还清,且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5年收费大限。

    得到这些信息之后,这位律师将珠海市路桥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2010年自己的“车辆通行费”1140元人民币。贷款还清之后还继续收过路费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这种情况有什么法律依据?律师能否打赢这场官司?连线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智。

    主持人:珠海11座路桥已经还完贷款但还继续收费,您认为珠海有关方面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张晓智:这个事情它不是个案,在全国来讲,应该是普遍的现象。只是在有些地方表现的比较突出而已。就这样一个事情,它可能反应出两个法律问题,在2006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一些具体的收费项目和种类,这个收费项目和种类除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厅、价格主管部门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是无权审批收费项目的。

    从这个规定来看,它是由财政部,由当地的财政厅和交通厅的做的共同的批复,从作出批复和行政许可的依据来讲,我认为是有问题的。关于它的公路必须收费的合理性的问题,这里面主要涉及到法律依据。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一个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贷款的项目来讲,它收费的期限15年是一个最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它继续进行收费,我们说它就与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来讲是相违背的。

    主持人:如果我们刚才提到的官司能胜诉的话,能否因此改变珠海11座路桥还贷之后还继续收费的现象呢?

    张晓智:看怎么处理,如果它是告一个行政机关,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处理,我觉得是有可能达到这种效果的,你具体的行政许可的行为是错误的,最后,就把行政许可行为撤销以后,公路的经营单位在进行费用的收取就没有依据,可能就把整个费用都取消了,这是一种途径,它整体性的取消。还有一种途径,如果消费者只是以经营单位,假设经营单位是一个企业或者说是一个公司,以它作为被告,认为它的收费不合理,这个可能引起一个结果,它只是个案的诉讼,判它赢,个人的消费者起诉的这一方可能会退还这方面的费用,但不会引起整体性的撤销,当然会有一些推动,其他消费者根据这个案例也纷纷起诉,最后行政部门也撤销了它的行政收费的许可,这样的话就会引起我们刚才说的效果,整体上撤销。

    主持人:据您了解,目前这种案件有胜诉的案例吗?

    张晓智:胜诉的案例,现有的资料我还没有发现,我相信肯定会有这种案例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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