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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出首份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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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12:1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禁止被告赵某殴打、威胁原告黄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告骚扰、跟踪原告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告与原告及其近亲属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近日向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赵某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据悉,这是福建省发出的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

    该案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于2003年5月登记注册结婚,赵某婚后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用啤酒瓶将黄某头部砸伤,经鉴定为轻伤偏重。去年12月,黄某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在诉讼过程中,赵某又殴打黄某的亲属。今年2月27日,在区妇联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保护下,黄某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法院审查后,于近日向黄某发出了人身保护令。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试点法院之一,城厢区人民法院于今年年初设立了福建省首家“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合议庭主要审议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案件,合议庭由社会阅历丰富、熟悉婚姻家庭审判和执行业务的审判执行法官以及妇联人民陪审员组成。

    城厢区人民法院院长姚丽青告诉记者,该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亮点,是启动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保护令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受害者可通过提供病历、照片、报警等证明,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人身保护令可禁止被告殴打、威胁原告或其亲友,还可禁止被告擅自处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等。

    公权并非“万金油”

    专家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表示,公权并非制止家暴的“万金油”,哪里都好用。

    陈苇认为,像法院主动发人身保护令去禁止身体暴力,其实代表了国家公权力主动出击对家暴进行必要的干涉,是一种进步。

    据陈苇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身体暴力。“人身保护令可以运用公权禁止身体暴力施暴方再施暴,却不能强制已无感情、很久没有交流的夫妻双方马上开口交流。”

    “南热北冷”自动履行率高

    相关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实现了司法的创新。全国共有9家基层法院被选定为试点法院。

    2008年8月6日,全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此后,该院在审理一起博士丈夫施暴掰断妻子手指案中,又一次发出过人身保护令。

    据了解,这项制度在我国北方和南方的推行情况大不相同。比如在北京,虽然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等3家城区法院试点已一年有余,但至今尚无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出现。

    而在南方的一些省市,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据悉,自2008年指南实施至2010年1月,全国各试点法院共发出过4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时效分15天、3个月、6个月等多种,目前开出的保护令时间最长的为3个月。这些保护令的自动履行率非常之高,至今只出现了一起违反裁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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